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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长还能聘自己?

2018.09.26 11:05
1993

案情简介:王某是市经委下属的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1995年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一号令的精神,在全厂实行劳动合同制。王某认为自己是堂堂一厂之长,是企业的管理者,怎能像普通职工那样签订劳动合同呢?那自己不是太掉价了吗?他代表企业与全体职工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唯独自己成了“公家人”,看到自己能够鹤立鸡群,成为厂里的一个特殊公民,王某不免得意起来。然而王某没有高兴多久,就发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自己的一招“臭棋”,因为别的职工有了劳动合同做保证,可以名正言顺地享受着劳动合同约定的各种权利,而王某没有劳动合同,享受起权利来,总显得不得么理直气壮。王某不禁为自己当初的短视而懊悔起来,但是困难下不到久经官场的他,灵机一动计上心来,不就是一张纸吗,如今我是厂里的第一把交椅,我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谁奈我何?说办就办,王某拿出一份劳动合同三下五去二地填写了一份劳动合同,并在其中增加了许多项权利,删除了一些自认为对自己不利的义务。写到最后在双方签字一栏中王某犯难了,企业代表是自己,职工还是自己,这不合适呀!他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多次与别的企业签订合同,对合同不能自己与自己签的道理他还是明白的。怎么能够做到合理合法呢?王某想到了自己的得力干将劳动科科长张某,张某脑子快,对领导的意图总能心领神会,让他想办法准保没错。王某找来张某商量此事,张某想了想说:“这事好办,您给我写一个委托书,授权我代表企业与您签订劳动合同,这样合同上不就是两个人签名了吗?您就可以避嫌疑了。”王某听后非常高兴,庆幸自己当初没有选错人,张某果然机智过人。很快王某与厂方的劳动合同就签完了,代表企业签字的是由王某授权的张某,而职工签字的一栏中赫然写上了王某的名字。谁知王某在企业经营上却是一个扶不起来的阿斗,在市场竞争中很快败下阵来,企业经营不景气,拖欠工人工资、社会保险等,职工纷纷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看到别的职工依据劳动合同在仲裁委打赢了官司,王某想起了当年的“杰作”,于是也拿着自己的劳动合同到了仲裁委,要求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争取自己的权益。

仲裁结果:仲裁委在审查后认为,王某的劳动合同与其他职工的合同明显不同,权利义务失衡,于是找来了企业的代理人张某。这时的张某再也不惧怕王某了,于是就把当初王某如何授意他代表企业与王某本人签合同的事和盘托出。仲裁委认为王某授权张某与王某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属于两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是违法的民事行为,因而也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劳动合同。仲裁委裁决:王某不得依据无效的劳动合同,取得合同中约定的非法权益。

评析:王某与劳动科科长张某恶意串通,签订的劳动合同,实际上是损害了他们所在企业的利益,所以他们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法律精神的,同时也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自签订时起即没有法律效力。劳动科长张某接受委托不为法律所认可,他们之间签的劳动合同,当然也不被法律所认可。王某依照劳动合同向其所属的企业索求利益不会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另外,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只能够依照《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与聘用部门即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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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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