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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期间岂能不支付基本生活费

2018.11.13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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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诉人贾某系黄石市某货运公司职工,于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88年8月到交运集团从事汽车修理工作。从1994年开始,申诉人在单位内部承包车辆从事运输工作,1999年11月在终止承包后双方结清了债权债务。从1999年11月开始至今申诉人一直在家待岗,被诉人未安排其工作,也未发给生活费。被诉人于2001年3月从交运集团分离,成立了黄石市某货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003年5月23日至6月1日申诉人因阑尾炎住院,医疗费用共计1524.8元,由申诉人垫付。申诉人未参加医疗保险,7月2日被诉人核定申诉人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为70%.

仲裁结果:

黄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存在,被诉人在未安排申诉人工作的情况下,可以不发工资,但应发给生活费,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申诉人的医疗费可按被诉人核定的医疗费报销比例给予报销。经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诉人1999年11月至2003年7月的生活费6732元,按70%的报销比例支付申诉人的医疗费1067.36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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