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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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相关知识

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该如何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如果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然而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二、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

(一)一般来讲,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有效的债务关系;

(2)债务人在负债以后实施了一定的财产处分行为;

(3)债务人实施的财产处,分行为危害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二)我国《合同法》第74条对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实际上区分了两种不同的情况:

所谓的恶意转移财产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根据目前具体现象,转移财产一般有以下两种形式:

1、银行存款隐匿转移。在离婚诉讼时,一方把工资卡、银行储蓄卡的资金都取出,另存于他处,法庭审理时只提交了存款极少的银行卡向法院质证,这是常见的做法。基于此种情况,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以及平时收集对方使用网上银行或银行卡那里的银行账号信息等方式去特别关注有关大笔资金的变动,然后收集相关资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这样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2、不动产隐匿转移,这种形式会有三种做法。第一种,隐匿不动产。有的人会在离婚之前秘密购买另处不动产,他为了使该房产不进行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在离婚时一般会隐瞒。所以,面对这种情况,当夫妻感情不和时,就应当敏感地对待对方的行为,收集并提供相关信息和线索,以查询夫妻共同房产;第二种,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人名下。若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不动产,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一方以各种理由为借口,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则需要多加注意,因为这一方很可能等到离婚时会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注意查询出资汇款银行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将自己名字写入产权证、与另一方达成出资协议都是应对方法。第三种,其他家庭动产。一方趁另一方不备时,将家里值钱的东西,比如冰箱、电视等大件消费品转移到他处,或矢口否认有某些共有财产。

对于认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

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只有债务人实施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并且该行为成立于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才有可能产生债权人的撤销权。同时,债务人实施的必须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如赠与、出卖、债务免除、债权让与等,包括债务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最终可能使财产减少,也会发生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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