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和酒驾处罚如下:
一、酒后驾驶:
1、 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驾和酒驾标准如下: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计算,一般情况下饮用350mL(约相当于1小瓶)啤酒或半两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浓度就可达到0.02(20mg/100ML),即达到饮酒驾驶的处罚条件。
按照新交法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记6分。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法律处罚更加严厉:饮酒后驾车,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记12分。
2、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醉驾和危险驾驶区别
就醉驾行为而言,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即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就构成此罪,而没有要求“情节恶劣”,原因在于不同的危害行为其危害性不一样,与一些危害行为在认定是否有罪时确实需要考虑情节恶劣与否或者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对于像醉驾这样的危害行为,因行为本身性质的极其恶劣和高度危险性,加上行为人主观恶性较深,其构成犯罪也就无须再考虑情节的轻重。此时,若再以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依据认为醉驾入罪要视情节而定,就违背了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个基本原则之一--罪刑法定原则。
事实上,按照司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罪与非罪应该由法律明文加以规定,而不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只能体现在量刑上,而不能体现在定罪上。因此,醉驾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只能依据其犯罪构成来判定,而不是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