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岂能儿戏”,江苏南通的葛先生愤怒的反映。葛先生以单价128元,购买了9盒“菇神牌”猴头菇超细粉,合计人民币1152元,供本人及家人服用,后应家人要求,再次以同样单价128元购买了60盒“菇神牌”猴头菇超细粉,合计7680元,家人服用以及馈赠亲属,总计购买金额:8832元。
江苏神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在销售菇神牌猴头菇粉的网页上宣传:“具有健胃,补虚,抗癌,益肾精之功效”,“主治食少便溏、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浅表性胃炎、神经衰弱、食道癌、胃癌、眩晕、阳痿等病症”,“并对治疗肠癌有辅助作用”,以及“可提高人体对SARS,禽流感,流感等疾患的抵抗力”等。
葛先生被广告内容所吸引,收到上述产品后,同家人一起严格按照产品的食用方法服用十几天后,根本没有感受到该产品在网页上所宣称的功效和疗效,反而出现腹泻,肠胃不适,恶心等症状,于是仔细观察该产品,发现产品只有QS生产许可证号,并没有保健品和药品的许可证号,经过咨询本地的相关部门后得知:该产品根本不是保健品或药品,其属性只是普通食品,不允许宣传上述之功效,即使是保健品也只能严格按照卫生部规定宣27种功效,普通食品宣传功效或疗效是国家多部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保健品虚假宣传依然泛滥
保健食品是指食品的一个种类,具有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用于特定人群食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所以在产品的宣传上,也不能出现有效率、成功率等相关的词语。
事实上,尽管主管部门对保健品的宣传专门做了规定,包括后来出台的被称史上最严广告法有严苛的制约,但是保健品虚假宣传依然泛滥。从中国质量万里行日常接收到的投诉也可以看出,虚假宣传涉及保健食品、保健药品、保健化妆品、保健用品等全部保健品领域。
上海闵行区李先生于5月4日,在京东Ap p秒杀栏,看到玛卡的诱人描述,购买了玛卡片。商品详情页正中,有保健食品GMP认证的证书,让消费者误以为是保健品,但此产品实际只是普通食品,只有个Q S认证。保健品要经过疗效的认证,难度要大得多,商家又误导消费者。李先生称,京东手机端秒杀经常有玛卡的秒杀,但点击进去,都是普通的食品,根本不是保健品。但商品的描述和图片非常低俗,诱导消费者,感觉是保健品。
北京丰台的雷女士在淘宝商家红桃开印象保健品专营店,冲着宣传页上“黑咖啡”去的,结果买了发现根本不是。
天津塘沽钱女士母亲接到号称陕西中医学院寄来的杂志,并接到他们的员工张某电话,宣称是陕西中医学院的,说他们销售的小球藻能够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卖给钱女士母亲2900元10瓶。之后又说需要配合欧米伽3一起吃,又花了2600元买了10瓶。又过了两天打电话说请了老中医胡某亲自电话指导,于2016年3月20日下午4点打来电话,又给配了几种药一起吃,需要9000多元,药名不告诉。钱女士称这个张某一而再,再而三的打电话来宣传他们的药品,打着中医学院的名声,还打着国家部委审批的名义,欺骗无知的老人。老人已经被他们说得心服口服,就要买他们的药。拿到欧米伽3这个药品后,钱女士发现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欧米伽3,而是亚麻酸维生素E软胶囊,市面也就销售100元,而且没有任何治疗高血压的作用。虚假宣传药品的疗效,过分夸大药品成分,这个打着陕西中医学院到处欺骗老人。
什么是虚假宣传?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准则,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从法律规定看,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分为:经营者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和经营者利用其他方法进行虚假宣传。
利用广告
广告的含义有多种,我国1994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其他方法
其它方法是指广告以外的方法,其他方法有哪些,竞争法中未作明确规定。
( 责任编辑: 刘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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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商家如何承担责任
1、经营者(广告主)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小编总结
消费者们如果发现所购买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需拨打相关监管部门电话进行投诉。佰佰安全网提醒大家当权益受到侵犯时,只有我们不“忍”,商家才不敢将“黑手”伸向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