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6瓶小磨油里,有5瓶是过期的,我这‘中奖’率也太高了吧!”9月19日上午,郑州市民赵女士向记者反映称,9月18日晚,她和哥哥在郑州卜蜂莲花超市购物后,无意中发现买的6瓶小磨油里,有5瓶是过期的。然而,当他们与超市沟通时,超市提供的矿泉水也是过期的,他们想协商解决,却又被超市怀疑“讹诈”……
买了6瓶小磨油有5瓶过期了
9月19日上午11时,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在郑州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卜蜂莲花超市门前,见到了市民赵女士。据赵女士说,9月18日晚上8点半左右,她和哥哥一起来此处卜蜂莲花超市购物,看到该超市货架上的特价小磨油非常划算,就买了6瓶。可当他们结完账到超市楼下吃饭时,装小磨油的塑料袋突然破了,她无意中看到小磨油瓶上的生产日期与保质期不对,结果比对,有5瓶已经过期了十多天。
“6瓶有5瓶过期,我也太倒霉了吧!瓶上生产日期是2018年3月4日,保质期是18个月,也就是2019年9月4日过期,我们买的时候是9月18日,已经过期了14天!”赵女士说,她和哥哥发现问题后,就去超市服务台,希望沟通一下解决此事。
“原本,我们只是想把过期的小磨油换一下,结果我们等了两个多小时,来的超市人员先是不承认,最后他们店长承认了是他们的问题,但到晚上11点半,还是没有结果!更可笑的是,他们给我们的矿泉水也是过期的。”赵女士说。
在赵女士所提供的购物小票和小磨油瓶上,以及她所拍摄的视频中,记者看到,购物小票结账时间为9月18日晚上9点56分,小票上除了一些礼品和零食外,分别打印有6瓶小磨油商品名称,其单价为22.9元,总共消费金额为756.4元。小磨油瓶上的生产日期是2018年3月4日,保质期是18个月。视频中,赵女士返回超市查看时,有两瓶小磨油的生产日期同样为2018年3月4日。
超市负责人表示,曾有人以过期产品讹诈
上午11时25分,记者与赵女士一同来到卜蜂莲花超市服务台前,通过与服务台内一名女工作人员沟通。十多分钟后,一名姓王的值班经理赶来,但其表示对9月18日晚上发生的事并不了解,需要核实一下是否他们所销售的产品,并将赵女士购买的小磨油拍照后离开。
几分钟后,离开的王值班经理与一位姓丁的店长、一位姓胡的超市负责人赶来。据赵女士说,三人中姓丁的店长是9月18日晚上11点,最后赶来协调解决问题的店长。
据现场姓胡的超市负责人告诉记者,18日晚上,赵女士和其哥哥与他们店长协商时,曾索要过高额赔偿。且他们超市之前曾发生过有人故意买过期产品,讹诈他们。他并不确定赵女士是有此目的,但他们仍需要核实货源,看一下商品上的条目和进货记录。最后,该胡姓负责人又安排丁姓店长去核实进货记录。
“这话里话外都透着我想讹诈他们,刚开始我真没打算要赔偿,一个道歉就行,难道卜蜂莲花超市把顾客都当成讹诈‘嫌犯’吗?”赵女士说,从见到超市负责人和店长,她没有感受到对方的一丝歉意,反而对方还一直解释有人曾以过期产品讹诈,让她觉得对方这是带着“有色”眼光对待顾客。
其间,对于赵女士提出,18日晚上协商时,超市方提供的矿泉水也是过期产品,姓胡的负责人则表示,服务台的矿泉水是员工自己购买放在服务台的,并不是他们的商品。
监控证真假,超市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午12时30分许,前去核实进货记录的丁姓店长仍未回来,赵女士便提出能否查询一下监控。然而,现场姓胡的负责人又表示,他们还曾发现有人故意夹带过期商品摆放在货架上,进行讹诈。此话一出,引得赵女士更为不满。
随后,经过再次沟通,该姓胡的负责人同意带着记者与赵女士查询监控。在该超市监控室内,监控画面中显示,赵女士与其哥哥在结账时并未穿着可以夹带商品的外套,赵女士的随身包也放在购物车内,且其大小也并非能装下6瓶小磨油。同时,在结账过程的监控画面中,赵女士的哥哥曾连续多次向收银员递交与小磨油瓶大小的商品进行结账。而且,赵女士在过安检器时,安检器曾发出响声,赵女士回头向收银员询问,并得到其允许才离开。
在看完监控后,姓胡的负责人接到一个电话离开了监控室。约一两分钟,当该名胡姓负责人再次出现时,就主动向赵女士道歉,并承诺做出赔偿。至于,姓胡的负责人是否已经核实到过期小磨油属于他们,其并没有明确表示。
最后,卜蜂莲花超市姓胡的负责人与赵女士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超市卖过期进口饼干 被判十倍赔偿消费者1.35万
超市销售的进口饼干,将保质期的到期日记载为生产日期。
消费者程某在超市购买该饼干时,该饼干已经过期,于是将超市起诉到法院。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不仅判超市给程某退货,还判超市对程某进行十倍赔偿。
2017年4月6日,在沈阳一家连锁超市门店,沈阳男子程某因促销减免,分三次结账花费1350元购买了9个和之礼松泽北之恋人饼干礼盒。程某称,结款后发现商品所标期限为2016年11月10日,于是没有开封食用。之后,程某将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并进行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查,程某购买的和之礼松泽北之恋人饼干礼盒为日本进口食品,日文标识记载“賞味期限别途记載”。日文标识上打码2016/11/10,商品塑料包装膜内加贴“製造年月日2016.11.10”。同时,该商品附有相应中文标识,上面记载: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17年8月7日。
法院一审仅判超市退货
消费者不服上诉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进口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应按规定附有中文标识。
本案中的食品,已按相关规定附有中文说明,应以中文标识记载为准,程某在未能提供有专业资质的翻译机构对该日文标识进行翻译的情况下,自认为食品过期,要求十倍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程某因中、日文标识的文字内容产生误解,要求退货、返还货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2017年8月,法院一审判超市给程某退货。
宣判后,程某不服。
二审认定超市销售过期食品
判超市退货并十倍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程某委托有翻译服务资质的机构将案涉“和之礼松泽北之恋人饼干礼盒”上的日文翻译成中文。其中,在产品说明中,“賞味期限别途记载”翻译为“保质期限另行记载”。而在该商品的原包装上,仅有一处日期打码,标注日期为“2016/11/10”,且无关于保质期时长的标注。
二审法院经查,案涉商品属于进口食品,在原外文标签上标注了“保质期限另行记载”,而原包装上仅有一个打码日期2016年11月10日,此外没有注明其他日期,也没有关于保质期时长的记载。由此可推知2016年11月10日应为该商品的保质期限截止日。而案涉商品进口后,在塑料包装膜外加贴的中文标签记载:生产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质期至2017年8月7日。该中文标签的记载内容与原包装记载不一致,将保质期的到期日记载为生产日期,且中文标识的保质期到期日没有出处,超市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由上述事实可知,在程某购买案涉商品时,该商品实际上已经过期。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除了判超市退货外,还判超市赔偿程某13500元。
过期食品的危害
1、保质期不等于最后可食用时间,在保质期过后,一些食品从安全性角度仍是可以食用的,但它的品质可能有某种程度的下降。如冷冻食品过期后,致病菌可能没有超标,煮后吃下去也没有造成不良反应,
但由于存放时间太长,风味、口感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味道不新鲜,维生素含量也有下降,脂肪可能发生轻微氧化。
2、食物中毒分为生物型和化学型两大类。生物型中毒,是指过期食物受沙门氏菌、弧形杆菌、大肠杆菌等细菌感染,引发恶心、呕吐、腹泻甚至呼吸、循环衰竭等突发性疾病;
此外,过期食物在受细菌感染的同时也有可能发生化学变化,产生黄曲霉素、亚硝胺、丙烯酰胺等物质,导致化学型中毒,诱发癌变、心血管疾病甚至基因突变。
3、过了保质期的食品,也不一定就意味着不能再食用了,这就好比机器过了保质期,虽然也能用,但是风险加大了。但大家不要食用过期食品,因为即使在保质期内的食品由于包装打开或者储存不当,也可能缩短保质期,大家要格外注意。
4、厂家为了延长产品保质期,让其不发生感官上的变化,可能会加入一些化学原料,比如防腐剂。人吃了会造成慢性毒害,小孩和孕妇尤甚。
( 责任编辑: 武伟伟 )
佰佰支招
买到了过期的食品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除了消费者索赔外,售卖过期食品还将面临相关部门的法律处罚。 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小编总结
对于进口食品,因生产者远在海外,消费者对生产者信息不便于了解,如发生食品安全问题也难以向生产者索赔,所以进口食品的经营者更应当对进口食品的安全问题严格把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