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时候,对于法律名词,我们都是一知半解,不知道为何有人常常辱骂别人,却只是罚款就可以,有人轻易就被判侮辱罪而承担牢狱之灾,那么,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才会以侮辱罪论处,一般的侮辱行为,情节轻策的,不以犯罪论处,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侮辱对象不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侮辱的不仅有公民,还有法人,因为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也会有被别人侵害的可能性,而侮辱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人等其它的社会团体。
第三,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主观过错不同,侮辱罪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达到故意的意图,在明知会给受害人造成人格尊严或者名誉损害的情况下,依旧实施侮辱的手段,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除了主观过错,还可能存在过失侮辱,或者间接故意等过错。
综上所述,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存在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侮辱的对象不同以及主观过错不同等区别。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