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车辆停放在停车场被盗的事情,车主与停车场方面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那么停车场汽车丢失承担什么责任?
这个就需要看是收费停车场还是免费停车场,收费停车场的保管责任大于免费停车场。一般来说免费停车场只要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的车辆是在收费的场所遗失的,那么你可以向停车场寻求赔偿,无论如何,这样的场所是一定负有保管不利的责任。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 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保管人违反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因违约行为使对方失去实际上可获得的利益,包括利息的损失、自然孳息损失、利润损失等,应当赔偿受害方所遭受的损失。
二、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免除
1.一是因不可抗力而免责。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保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是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所引起的,因此,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即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
2.二是受害人对于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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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郭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