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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合法权利都有哪些

2018.04.24 08:26 1681

和朋友合伙开的公司,后来朋友撤股时承诺退还股金给他并写下欠条,股金没有全部还清之前公司破产,个人也实在没有偿还欠款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怎么办?那么债务人合法权利都有哪些?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 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 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 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 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 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 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追讨欠款方法与债务维权的内容由佰佰安全网提供,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大家对我们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的关注和支持,我们会更加努力的为大家服务。

( 责任编辑: 郭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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