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类犯罪,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传销经历了开始阶段、发展阶段、恶劣阶段到现在的平稳阶段,传销活动一直时隐时现于当今社会中。那么传销的特点有哪些?刑法中如何规定传销罪?下面佰佰安全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传销的特点有哪些
1、以煽动性理论为基础而纠集在一起的、以一个所谓成功人士为领导的团体。
2、具有自上而下和极权的结构,“领袖”的话就是“真理”,要完全服从组织。
3、令组织成员生活在一种封闭的团体中或完全依赖团体。
4、剥夺个人自由和隐私权,主张本组织成员完全与社会隔绝,组织中伦理道德丧失殆尽。
二、刑法中如何规定传销罪
1、刑法第224条之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内容如下: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传销不仅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1号《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犯罪,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禁止传销条例:
该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传销定义,第二十四条对三种参与人员规定了法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4、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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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