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是我们身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来维护和尊重我们的人格权,是我们生存于世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基础,那么,侵害人格权有些法律规定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也等同于上述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第三,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以上三点就是我国法律对于侵害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这就说明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中占有相当重的规定,间接的证明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