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我们出生就可享有的权利,不需要再次努力就可以得到的权利,这种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也受法律的约束和限制,那么,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是公民,也就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不是法人,因为法人人格的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而不是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公民本人,也就是本人对于区分他人的一种文字标识的专有权利,当然,公民本人所享有的姓名权不仅指户口登记里的正式姓名,也包括艺名、笔名、别号等等,但在某些特定的场合,签字等等必须使用正式的姓名。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能非法干涉、决定和使用他人的姓名,因为姓名权是公民的绝对权和对世权,除了姓名拥有者之外,其他的任何人都是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权的义务。
第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从以上四点我们可以看出,姓名权既是公民独立拥有的一种权利,也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姓名权拥有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属于自己的正当权利。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