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重要人身权利之一,在未经本人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被他人用作任何的地方和从事任何的活动,那么,擅自使用他人姓名是否构成侵权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佰佰安全网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在法律范围内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二,既然法律有规定,那么他人想要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必须要征求姓名权人的同意,出具书面授权书或者同意书方可从事民事活动,否则擅自使用,就会被认为是侵权,在诉讼法律的过程中,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来确定其赔偿的责任以及金额。
第三,侵权人侵害姓名权,可能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过失这两种原因,一般而言,过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害了姓名权人的权利,所以姓名权人证明侵权人的动机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列出相关的证据,并且需要公证,才能作为举证的侵权事实。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在未征得姓名权人的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属于侵权行为,应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姓名权人进行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行为。
( 责任编辑: 李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