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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2016.01.18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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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了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解读:

关于第(二)款中“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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