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关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2016.02.17 11:19
1765



关于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6.02.17

1765

2016.03.04

4376

2016.02.19

1030

2014.12.01

1358

2014.12.04

1273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法民航安全专家赴台湾协助调查飞机失事事件

2017.01.04

5937

印度又一架马来西亚客机失联

2016.12.05

6204

为了市民安全出行,遵章守纪文明行

2016.11.22

7555

男子空运天价藏獒死亡可否获同价赔偿

2016.11.14

5708

关于“春木一号”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2016.11.08

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