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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2016.03.0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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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执行中的新选择

申请人有权选择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另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和旧的民事诉讼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的执行管辖权,对申请人而言,多了一个执行法院的选择权,也会避免由于案件的委托执行给申请人造成的诉累。

关于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时,此时的保险公司应当是协助执行的义务单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者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的复函》中指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申请执行案件,如投保人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债权人(或受益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依照有关规定理赔,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保险公司理赔数额有异议的,可通过诉讼予以解决;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进行。笔者认为,对于外地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判决作出后,被执行人可能会转移车辆,从而导致执行不能或者难以执行。所以在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为案件的执行创造条件。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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