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梅市府[2007]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医药强省的决定》(粤发〔2006〕3号)和市委、市政府“工业梅州”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医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服务
(一)组建市医药产业发展协调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立办公室。负责行业规划,落实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有关政策;传递国内外行业信息;研究国家产业政策,研究和借鉴其他地方的发展经验;制定相关标准和办法,对相关政策进行界定和明确;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具体事宜
(二)组建由政府指导,企业组成,行业运作的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管理行业事务,反映行业心声,维护行业利益,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
二、财政支持政策
(三)市、县两级财政根据财力适当安排一定扶持资金,采取补助、贴息等方式用于扶持医药产业发展,重点用于医药行业中具有产业带动作用较大的龙头企业实施重大技改或高新产品的研发等项目扶持。
(四)鼓励医药企业开发新产品、创建品牌产品。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五)各级财政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可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药材种植和中药材种植基地建设。
(六)对在梅州市范围内新办医药企业,进入各级工业园区的,可享受各工业园区的相关财政扶持政策;未进入园区的,可参照《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三个档次的财政专向扶持资金政策执行。资金来源按企业纳税入库的属地地方财政承担。
(七)鼓励医药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市政府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10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100万元。
三、税收扶持政策
(八)医药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执行。
(九)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医药企业,取得省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当年以及后年度,纳税人为实施该项技改项目购进的国产设备,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具体抵扣办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的规定执行。
(十)市级医药龙头企业科研和加工、销售、办公生活用地,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定期减征或免征。
(十一)医药企业用于中药材种植基地、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只要土地非永久固化,在税费征收上视为农业用地对待。医药龙头企业生产用地及生产生活用房等建筑,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
四、收费优惠政策
(十二)对各种资本投资医药产业项目,所办手续由市、县(市、区)行政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
(十三)医药企业在联合、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的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十四)所有医药产业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必须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措施,应按国家规定的排污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条件许可,企业环保信誉良好的,环保部门可优先考虑安排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或者拨款补助方式用于企业完善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
五、用地优惠政策
(十五)国土资源部门对市级以上医药龙头企业经营所需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优先审批优先供地;其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用)各种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国土资源部门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六、其他优惠政策
(十七)发展改革部门对医药企业投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尽快给予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十八)医药企业引荐外商举办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不论投资企业是否落户在工业园区,均可按《梅州市市辖工业园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同等条款给予奖励。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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