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内容如下:
一、总 则
(一)目的
为切实掌握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及时发现疫情隐患,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按照集中监测和日常监测相结合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
1.市农委负责制定、调整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并统一组织实施。必要时,组织市畜牧兽医站直接对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开展抽检。
2.市畜牧兽医站具体组织实施本市动物疫病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疫病监测结果,并负责开展动物疫病监测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3.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依据本方案的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三)监测结果报告
1.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要在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市畜牧兽医站,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汇总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疫情监测工作总结,报市畜牧兽医站,由市畜牧兽医站统一汇总后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2.嘉定、松江两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在每月底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监测结果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市畜牧兽医站、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或检出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结果的,应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快报,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以及相关区域内的猪等。重点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禽专业户、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以及与外省相邻地区的禽类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三次集中监测,分别在4月、8月、11月份。日常监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1)市畜牧兽医站负责祖代以上种禽场、市级活禽批发市场、野鸟及猪场的监测。
祖代以上种禽场以存栏量的0.1%采集禽的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采集10个猪场的猪血清和鼻腔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采集3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活禽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采集野鸟新鲜粪便,总量不少于100份。
(2)各区(县)负责辖区内父母代、商品代禽场(包括专业养禽户)、农村散养户、集贸市场家禽的监测。
所有父母代、商品代禽场(包括专业养禽户)以存栏量的0.1%采集血清样品,父母代禽场同时采集相同数量的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农村散养户每户不少于5份;采集3个集贸市场活禽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及结果处理按《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执行。
(2)采用RT-PCR方法,进行样品的病原学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1)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阳性禽及其同群禽进行隔离,必要时进行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②将阳性样品及时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经确诊为阳性禽的,对阳性禽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③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二)口蹄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与外省相邻地区的家畜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4月和10月份。日常监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兽医站)负责辖区内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奶牛场、种牛场、种羊场、屠宰场及散养畜的监测。
种猪场、规模化养猪场以存栏量的0.5%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5份;奶牛场、种牛场、种羊场以存栏量的5%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5份;辖区内的所有屠宰场以待宰量的1%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0份;散养户(猪、羊)按实际牲畜饲养户数的20%采集血清样品,每户不少于5份。
4.检测方法和结果判定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及结果处理按《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执行。
(2)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牛、羊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其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送市畜牧兽医站用RT-PCR方法进行病原学检测,若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方法检测结果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3)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猪口蹄疫感染抗体,检测结果阳性的,采集猪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
5.监测结果处理与报告
(1)免疫抗体合格率低于70%的,要分析原因并及时进行补免。
(2)病原学监测结果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①除O型口蹄疫外,阳性样品及时送至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进行确诊。
②对阳性家畜及同群畜进行扑杀,并作无害化处理。
③将阳性情况按快报要求报告。
(三)猪瘟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猪。重点对种猪场、规模猪场、农村散养猪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4月和10月份。同时各区(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各区(县)负责辖区内种猪场、规模化猪场、散养猪的监测。
种猪场、规模化猪场以存栏量的0.5%采集血清样品,每场不少于15份;散养户的猪按实际牲畜饲养数的20%采集血清样品,每户不少于5份。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及结果处理按《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执行。
(2)疑似猪瘟病例样品送市畜牧兽医站进行病原学检测,检测方法采用免疫荧光抗体或RT-PCR或ELISA。
5.监测结果处理
(1)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补免。
(2)病原学检测阳性猪所在猪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四)鸡新城疫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不同年龄、品种的鸡、火鸡、鹌鹑等家禽。重点对种禽场、规模养禽场、养禽专业户、活禽市场的家禽进行监测。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4月、11月份。同时,各区(县)要根据实际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监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1)市畜牧兽医站负责祖代以上种禽场、野鸟的监测。
祖代以上种禽场以存栏量的0.1%采集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采集野鸟新鲜粪便,总量不少于100份。
(2)各区(县)负责辖区内父母代、商品代禽场(包括专业养禽户)、农村散养户、集贸市场的监测。
所有父母代、商品代禽场(包括专业养禽户)以存栏量的0.1%采集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农村散养户每户不少于5份;采集3个集贸市场活禽血清和泄殖腔/咽喉拭子样品,每场不少于20份。
4.检测方法
(1)免疫抗体监测方法、判定标准及结果处理按《上海市2007年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执行。
(2)可疑病例样品送市畜牧兽医站进行病原学检测,检测方法采用RT-PCR。
5.监测结果处理
(1)免疫抗体监测合格率低于70%的,要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补免。
(2)病原学检测阳性所在禽场应采取净化措施。
(五)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奶牛、种牛、种羊、种猪。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分别在5月和11月份。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各区(县)对辖区内所有奶牛、种牛进行监测。种羊、种猪按存栏量的20%进行监测。
4.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6-2002),种猪、种羊筛选检测用琥红平板凝集试验进行。奶牛、种牛用试管凝集反应进行检测。阳性样品送市畜牧兽医站,用试管凝集反应进行复检。
5.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阳性畜进行扑杀及作无害化处理。
(六)牛结核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所有奶牛、种牛。
2.监测时间
全年进行两次集中监测,5月和11月份。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3.监测数量
每次集中监测数量如下:
各区(县)对辖区内所有奶牛、种牛进行监测。
4.检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GB/T18645-2002),用牛提纯结核菌素皮内变态反应进行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阳性畜进行扑杀及作无害化处理。
(七)血吸虫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残存钉螺区域内耕牛、山羊、奶牛。
2.监测时间
每年7-8月份监测一次。
3.监测数量
残存钉螺区域内所有耕牛、山羊进行监测,奶牛按存栏量的20%进行监测。
4.检测方法
用间接血凝方法或Dot-ELISA方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用粪检法复检,仍为阳性的确诊为阳性畜。
5.监测结果处理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对阳性牛和全部存栏牛进行化疗。
(八)狂犬病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
狂犬病高发区及受威胁区。重点对死亡犬、疑似发病犬、动物门诊犬采样监测。
2.监测时间
免疫监测:各区(县)每年开展一次集中免疫监测,集中免疫监测在10月中旬前完成。
3.监测数量
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有证犬监测。按有证犬的0.1%进行监测。
4.检测方法
病毒检测:脑组织采用直接免疫荧光或RT-PCR方法检测,唾液拭子采用RT-PCR方法检测。
抗体检测:采用ELISA方法检测。
5.监测结果处理
(1)需病原学检测的,样品送农业部狂犬病实验室(中国农科院长春兽医研究所)进行病毒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犬,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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