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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2016.06.06 17:42
2136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监办[2001]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发[2001]33号),认真清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树立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新形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要认真学习李岚清副总理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重要讲话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全面动员,广泛参与,把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过程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坚持依法行政的教育过程。要把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与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结合起来,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药品监督管理队伍结合起来,与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结合起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五项原则,对本地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彻底清理,认真研究,提出取消、保留、下放或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的处理意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制定、公布相应的监督制约具体措施,并及时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情况。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积极协助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要在前一阶段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基础上,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处理时,还要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请你们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10-68313344-1523、1505 

传真:010-68310909 

E-mail:hechai@sda.gov.cn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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