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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2016.10.13 09:18
1946

关于山东省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山东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的文体娱乐和游览活动,维护好社会治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影剧院、俱乐部、音乐茶座、录像放映点、文化宫、游乐场、游泳池、天然浴场、旱冰场、滑冰场、体育馆(场)、公园、风景名胜游览区等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以下简称公共文娱场所)。

第三条公共文娱场所负责人,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根据任务要求,设置安全保卫机构或安全保卫人员。内部工作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四条公共文娱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出入道口畅通。

2.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

3.夜间开放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和一旦突然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4.核定人员容量,不准超员售票。

5.对外音响,不得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休息。

第五条在公共文娱场所内,遇有下列情况时,内部工作人员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处置。

1.发现打架斗殴、滋事生非、酗酒闹事、流氓袭扰等危害治安行为时,要主动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2.发生灾害事故时,要维护好现场秩序,抢救伤员,疏散群众,尽量减少国家和群众损失,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救援、处理。3.遇有游客、顾客、观众等死亡或发生刑事案件时,要认真保护好现场,注意可疑人员,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4.对患病的游客、顾客、观众等,要积极予以协助。病情严重的,要送医院抢救。发现恶性传染病患者,要立即报告卫生防疫部门。5.发现游客、顾客、观众遗留的物品,要详细登记,妥善保管,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交公安机关作无主财物处理,钱款交当地财政部门。

第六条各公共文娱场所,都要根据安全工作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游客、顾客或观众须知,张贴在显要位置,并反复宣传。

凡不准观众、游人进入的区域,必须设置明显标记。

第七条凡进入公共文娱场所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服从工作人员管理,遵守公共秩序。

2.凭票入场,严禁倒卖入场券。

3.爱护公共设施、国家文物、名胜古迹,不准涂写、刻画、损毁。

4.不准攀折花草树木,不准伤害观赏动物。

5.不准携带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以及其他违禁品。

6.不经允许,不准进入已标明不得进入的区域。

7.在公共娱乐游览场所摆设商业摊点,应持工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并征得场所主管单位的同意,在指定位置营业,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观瞻,不准强行兜售商品。

第八条凡利用公共文娱场所举办展销会、展览会、灯会、运动会以及其他群众性集会时,主办单位必须负责搞好安全工作,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助。

第九条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公共文娱场所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积极协助维护好治安秩序。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责任编辑: 刘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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