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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2017.05.09 10:36
1994


关于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国家海洋局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业经第八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属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国家海洋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包一级,一抓到底,层层落实,抓住不放,持之以恒,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 单位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治安保卫工作由单位分管行政工作的领导人兼管,日常工作由保卫处、科负责,无保卫处、科的单位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制订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报上级保卫部门和所在地区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章 治安保卫责任

第六条 单位领导责任

(一)依照国家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订实施治安保卫工作计划,领导完成各项安全保卫工作。

(二)结合任期目标责任,部署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使其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组织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制订治安保卫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层层落实责任,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做到奖惩严明。

(四)督促下属有关部门和人员加强对船舶、飞机、码头及现金、票证、贵重物品、重要物资、枪支弹药、机密资料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

(五)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动员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依靠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整治内部的治安秩序,切实搞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

(六)对本单位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对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积极组织落实。

(七)加强保卫队伍的思想、组织、业务、装备建设,改善治安保卫人员的待遇和工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治安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依照本暂行规定,决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 部门(船舶、码头、处室、车间等)领导责任。

(一)具体执行上级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本部门的治安保卫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本部门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并接受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定期进行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督促所属人员遵纪守法;做好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对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对本部门发生的案件,应及时报案,并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查破;对治安灾害事故积极组织抢救,并协助有关部门查原因,处理善后工作。

第八条 保卫部门和保卫人员责任。

(一)单位保卫部门和保卫人员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本单位治安保卫的日常工作,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政策,贯彻落实公安机关和单位领导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二)会同单位有关部门对所属人员进行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依靠群众做好防特、防盗、防火、防治安事故工作。

(三)领导本单位保卫队、保安队、义务消防队和治保会等组织;健全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督促落实值班、巡逻、门卫、会客、消防等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掌握本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人员的教育、疏导和控制工作;协助司法机关对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罪犯和依法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进行监督、考察。

(五)查破发生在本单位的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案件;参与抢救和处理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配合保密部门和人员,追查窃密和重大失泄密事件。

(六)对完善要害部位和重点部位的治安防范措施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必要的技术预防设施;审查各部门治安保卫责任制,指导其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七)督促检查落实《远洋科学考察船远洋考察中的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中国海监”飞机登机暂行规定》的情况,把好海上、空中防线。

(八)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管理规定,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加强对有关人员安全管理教育。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来单位视察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来访的重要外宾、专家、学者以及重大会议、重要展览的警卫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十)协助当地公安机关做好重点人口管理以及加强对住本单位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一)及时掌握内部治安动态,积极开展隐蔽战线上的斗争。

(十二)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对集体宿舍、招待所、公共场所、管钱管物部门等,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关联法规: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条 凡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单位、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一)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消除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二)对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帮教疏导工作成效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破案件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责任者或单位、 部门主管领导人,由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不履行职责,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违法犯罪现象突出,治安灾害事故严重,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不认真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对治安隐患不报告,不积极整改消除,或者在治安保卫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严重问题发生,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件及各种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其他需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的。

关联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海洋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实行。

(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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