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客列车、车站用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减轻城乡环境污染,保障旅客、铁路沿线居民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铁道部是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本规定由铁道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铁路的卫生、客运、公安等有关部门实施。
旅客列车、车站、铁路沿线有关部门、单位及广大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卫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协助铁路部门做好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监督与宣传,做好有关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
车站及铁路沿线单位应当接受当地政府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以及组织的卫生检查。
第四条 为创造一个清洁、卫生、舒适的候车、旅行环境,旅客列车、车站及有关单位要切实搞好环境卫生,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及各级人员的职责,并向广大旅客公布,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五条 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以下同],铁路分局(总公司)应明确铁路沿线,特别是城市区段环境卫生治理的责任单位,有关责任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及垃圾的治理。
铁路沿线的废弃快餐盒、塑料包装制品、瓶罐成型制品、废纸、食品残渣等生活垃圾必须及时清除。
禁止在铁路沿线用地内堆放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及居民生活垃圾,沿线两侧禁止建设暴露式垃圾堆放场。
铁路旅客列车使用的快餐盒必须经铁路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达到安全、卫生、保护环境的要求。
车辆设计部门应将垃圾的收储设施逐步纳入客车设计规范。
第六条 车站要健全垃圾收集、清运和防止污染的措施,在适当的地方设置垃圾容器,对旅行生活垃圾及时收集和清运,并有专人负责。
旅客列车的垃圾要用垃圾袋封装,在沿线规定的车站定点投放,统一处理,严禁向列车外抛扔。
第七条 旅客列车、车站及有关单位应在适宜的地方张贴醒目的“禁止乱扔废弃物”、“禁止随地吐痰”的标志,并利用广播、宣传栏及口头方式,动员旅客共同维护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 旅客在车站购票、候车及乘坐列车时,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将废弃物投入旅客列车、车站设置的垃圾容器内,或放在指定的地方。
禁止旅客向车厢外抛扔各种废弃物(例如快餐盒、塑料包装制品,瓶罐及各种成型制品、废纸、烟头、剩菜剩饭、食物残渣等)。
禁止旅客在列车、车站随地吐痰。
第九条 旅客有权制止他人造成环境污染和危害旅客列车、车站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要求旅客列车及车站执行本规定,有权举报旅客列车、车站及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个人,旅客列车、车站的卫生检查员应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责令其清除抛弃的废弃物或擦尽痰迹,并处以10元的罚款,对经教育劝阻仍不执行本规定,或态度恶劣的可处以上规定的2-5倍罚款。
向车厢外抛扔废弃物而造成环境污染、伤害他人或损害公共设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铁路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主管部门应按铁路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旅客举报的,经查证后,也应按铁路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铁道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在铁路系统聘任若干专(兼)职的卫生检查员,负责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卫生检查员的聘任条件、职责及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车站的卫生检查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佩戴标志,必要时铁路公安部门应配合工作。卫生检查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示证件,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四条 对在旅客列车上拒绝、阻碍卫生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卫生检查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列车长和乘警移交前方大站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铁路主管部门、卫生检查员应恪守职责,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会同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esave}}
{{/logo}} {{^logo}}{{esave}}
{{/logo}}{{el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