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4]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地位、作用、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对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是指导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方针和决策,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条件设施存在隐患,仍然存在突出问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还有待提高。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省政府的《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
(二)明确奋斗目标。
安全生产要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注重基础工作,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实行目标管理。我市安全生产总体目标是: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按照国家要求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一)总体控制指标
工矿10万人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11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0以下。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6.66;到2010年下降到4.68以下。
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到2007年下降到9.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8.2以下。
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检查合格率到2010年达到80%以上
(二)年度控制指标
根据省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求,各级政府要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市政府已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企业(集团)下达了今年具体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签定了2004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企业(集团)要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各类生产事故,认真完成今年工作目标,市政府将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
三、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政府、企业领导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发挥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规划、指导、管理、监督作用,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建立独立、高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要做到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增强执法意识,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实现依法行政。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机构和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五、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一)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保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对国家已经颁布实施的各项法律、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提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遵照执行,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配合国家和省适时修订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形成安全生产法制体系。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简称《条例》)已经公布实施,各部门要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安全检查
坚持以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为重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和目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整治,取缔、关闭非法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淘汰浪费资源、技术落后、危及安全的生产工艺,理顺安全生产工作秩序,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各项专项整治要与日常安全检查相结合,为减少、消除现有重大事故隐患,达到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目的,适时组织各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和“三违”现象的查处力度。
七、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一)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构建辐射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网络,提高宣传教育的整体效果,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工作,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给予曝光;对群众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案例要向社会公布。
(二)搞好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在抓好企业职工一般安全生产教育的同时,要突出抓好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考核,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特别是煤矿、建筑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管理人员和一般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强化对一线操作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八、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查处事故,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加强事故调查,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严肃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的同时,实行领导问责制,并重点落实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从严查处。根据《工伤社会保险条例》落实对伤亡职工的救治和赔偿,保证社会稳定。
九、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我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简称《预案》)已经公布实施,对《预案》的外延要进一步扩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重点企业要制定或完善本地区、本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具有快速反映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切实加强监控和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和分类建档,对本单位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逐级上报,不得漏报、瞒报。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落实责任人员和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十、提高市场安全准入标准,实施安全生产“三同时”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保证安全工作不欠新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国家标准,从严把关,通过行政许可制度,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建立安全生产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消除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加强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和奖励。
十一、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创新监管手段
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扎实工作,超前防范。针对各种所有制成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工作的不同特点,要强化服务意识,把监管、监察和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寓服务于执法之中,通过严格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帮助、推动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扶植适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安全技术中介机构,组织开展企业的安全评价,实施分类监管,对基础工作薄弱、条件差、隐患严重的企业进行跟踪监管。要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力度。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做好《决定》的实施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面。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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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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