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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17.08.0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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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文精神,以及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执行省政府粤府[2002]381号文颁布的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中的四类和六类。其中,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肇庆高新区执行四类360元/月;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执行六类300元/月。

二、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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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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