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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2017.08.17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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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市卫生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卫生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卫政法发[2005]187号)、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新卫疾控发[2006]3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预防接种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儿童接种一类疫苗(卡介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新生儿乙肝疫苗)实施免费接种,禁止收取一切费用。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落实地方政府计划免疫配套经费,按每针次2元配套补助各接种点预防接种工作,同时保证中央转移支付计划免疫工作经费下拨至相关单位,各级单位严禁截留。市审计局将对各区(县)计划免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儿童预防接种卡、证的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对入托、入学的儿童没有预防接种卡、预防接种证的,要及时予以补齐;对没有接种疫苗的,要及时予以补种。

四、加强计划免疫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预防保健三级网,确保卫生防疫机构、医疗机构、街道办事处的计划免疫工作人员到位。

五、做好计划免疫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计划免疫专业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乌鲁木齐市预防接种工作实行持证上岗、持证接种。市卫生局向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颁发《预防接种资格证》,并对取得预防接种资格证的计划免疫专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未取得预防接种资格证的人员,坚决不能进行接种。

2006年9月2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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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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