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正案
1、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公安机关”改为“公安消防机关”。
2、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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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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