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推进我市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根据市政府2004年度第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提出的组建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的要求,特制订《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全市经济建设稳定发展,保证丽水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组是丽水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中高级技术专家队伍,其成员从本市有关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挑选。
第三条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需要,暂设矿山组(包括采掘、民爆)、化工组、建筑工程组、机电组(包括特种设备)、交通运输、消防组,以后视需要可适当增加。
第四条专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对企业、设施安全状况及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参加事故调查、参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参加安全技术论文评审,为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政策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专家采用聘任制,任期二年。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专家组日常管理和具体任务的委派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六条聘任的专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中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多年的机关工作人员,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求真务实;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的工作;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岗位退休的同志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聘任专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推荐;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推荐名单中提出拟聘专家名单送市直有关部门复核;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审查确认并报市人民政府;
(四)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八条被聘专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委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委派公务时,应当出示委派单位函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和专家组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专家组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委派专家执行任务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二)专家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向委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三)专家组全体会议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
第十条专家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家执行委派任务时,除差旅费、出差补贴外,另给予专门补贴,其费用在专家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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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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