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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2017.09.0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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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31号)和《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10〕32号)精神,切实抓好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和防治工作,现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

入汛以来,我市已遭遇多次强降雨和连续阴雨天气,在降雨作用下,山区和丘区的部分地区山体松动,土体饱水,隐患丛生,地质灾害已进入高发期。根据气象预测,我市近期还将面临几次大范围强降雨天气过程,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要迅速将通知精神传达贯彻到最基层单位和个人,并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范围,突出重点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都是一个动态过程,此次排查要求在前期排查基础上,结合汛情、气象预报以及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变化和各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对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有人居住地和活动场所进行一次全面再排查。重点是各级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点,城市、场镇、乡村、工矿等人员聚居地,学校、医院、风景旅游区等重要部位,铁路、公路特别是在建川黔高速公路沿线,以及水库、水电工程、堤防、道路、桥梁、煤矿、非煤矿山、各类重大工程建设活动区和周边范围等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务求做到不留死角和盲点。

三、认真组织,迅速排查

此次再排查工作采取县级排查为主,市级各相关部门参与和指导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立即组织排查队伍对本辖区和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再排查。区县政府应牵头组建县级排查组,负责县城、人口聚集地及区域内重要交通干线和重大工程建设活动区等的隐患排查;各乡(镇)应组成乡镇级排查队伍,逐村逐户开展实地排查。市级各相关部门应组织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排查组,立足于本部门职责,参与和指导区县的排查工作。各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必须亲自带队对排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排查工作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细化方法,切实整改

此次再排查工作既要立足于发现新隐患,也要立足于对已知地质灾害隐患防灾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排查中,发现原隐患点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放不到位,或防灾应急预案公示不明确,以及其他防灾措施不落实的,要立即督促进行整改。对排查中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立即落实群测群防措施;险情紧迫的,要提前组织群众疏散撤离到安全区域。对在建工程项目排查中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以及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都要督促建设业主及时予以整改,落实各项防灾措施。通过排查,务必确保不得在高陡边坡、陡崖、滑坡体、泥石流沟口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人员驻地、工棚、办公场所,已经布置的,必须立即予以搬迁,确保万无一失。

五、加强监测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值守,严密关注雨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加强暴雨期间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要及时将雨情和预警信息逐级传达到各级监测点、各乡(镇)、村、社和基层群众。各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必须上岗到位,不得擅离职守,遇有强降雨,要加密巡查次数,加大检查力度,对出现明显变形迹象或临灾征兆的,要及时报告和并发出预警撤离信息,通知涉险群众提前撤离。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组干部要切实履职,果断组织受威胁群众撤离至安全地带。县、乡(镇)、村组要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险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伤员救治和群众安置等工作。

六、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地质灾害防治主体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国土资源部门要重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路、铁路、航道沿线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做好河道、水利设施、水电工程及周边和洪水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建设和市政部门负责做好市政设施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旅游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风景旅游区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和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负责做好医院及周边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工业经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开展在建项目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

七、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有关部门应于7月底前完成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并逐点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8月和9月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排查的隐患点情况组织督促检查各防灾责任单位和防灾责任人进一步完善防灾措施。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区县的排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8月10前,各区县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将排查队伍的组建情况、排查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情况,以及排查出来的隐患点及逐点防灾措施的落实和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3118757)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电子文档传:lzdh8757@126.com)。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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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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