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转发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建委(建设局)、总工会、中省直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建设等行业企业用工管理。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自招用之日起与农民工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农民工劳动合同样本由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联合制定。
二、完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其中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得约定试用期。合同期限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工作时间要明确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农民工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如需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手续。
四、加强对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把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积极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建设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采取有利措施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加班加点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报酬,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有关手续。
五、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在监督检查中,要把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订立、续订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抵押款,抵押物的,按《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建筑业企业招用进城农民务工人员专用《劳动合同书》(略)
吉林省劳动保障厅
吉林省建设厅
吉林省总工会
二00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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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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