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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10.06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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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现将《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落实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保证企业享有机构编制自主权,部机关各部门都要切实转变职能。部机构编制主管部门重点抓好铁路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和标准的制订,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他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二、在铁路局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前,部对铁路局、分局机关的编制总数、领导职数和内部机构数暂仍实行限额控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具体配置由企业确定,调整方案报部核备后实施。各铁路局运输生产和安全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要有利于运输生产的集中统一指挥,有利于强化运输安全管理。

三、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切实用好所赋予的机构编制自主权,尽快改变管理机构庞大、管理人员过多的状况,并积极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内部机构设置新模式和编制管理自我约束机制。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铁路运输工作特点和当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符合国家和铁路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有利于运输生产经营管理,有利于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要坚持以职能管理为中心,组织机构、定员编制、职务名称等管理与之相匹配,采取行政、法制、经济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机构编制管理,必须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体制,重大问题要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部属运输企业的设立、撤销和变更(包括合并、更名、改变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以下同),由铁道部审定或按规定报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 运输企业内部单位的设置,一般由企业自行确定。但下列内部单位的设立、撤销、变更,须报部批准后实施。

1.铁路分局、跨局机务段、特等站、路网性编组站;

2.冠“铁道部”名称的单位;

3.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

4.改革中涉及到需由部批准的单位。

第七条 运输企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要做到职能明确,科学合理,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模式。具体设置在部控限额内由企业确定,报部备案。

第八条 要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作用,原则上不再设立临时机构。遇有临时任务时,应视其工作内容明确现有职能机构承担。

第三章 人员编制和职务名称

第九条 铁路局和分局的行政领导干部职数,由铁道部确定。

第十条 铁路局和分局机关内部机构的行政人员编制数,在部控限额内由企业确定,报部备案。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基层单位行政管理及服务人员比例,由企业依据部定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专用职务名称和适用范围,由铁道部统一制订,其他职务名称和适用范围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确定。

第四章 管界划分和车站等级

第十三条 铁路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道部确定。既有线管界里程调整,变动范围不超出部定分界站间时,由相邻铁路局商定,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铁路分局之间的管界划分,由铁路局确定,报部备案;段间管界划分权限,由铁路局确定。

第十五条 全路车站等级标准和核定办法,由铁道部统一制订。

第十六条 一等及以下等级车站由铁路局审批,报部备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行政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归口管理。

公安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管理。

第十八条 办理机构编制有关事宜,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申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按审批权限办理。

第十九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凡按规定批准的机构编制,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变相增设机构编制和超编配备人员。

第二十一条 凡不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违反审批程序,擅自提高机构规格、增加机构编制、增设领导干部职数,不按定员、职名配备干部,以及干预企业机构编制管理的,都属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行政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部属运输企业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改本企业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前发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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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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