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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2017.10.09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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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关于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改革),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三项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但现行医药卫生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矛盾越来越突出,医疗费用增长过快,卫生资源条块分割、重复建设,医疗机构经济补偿机制不合理,药品生产流通秩序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三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明确三项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用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二)主要任务:引入分担机制,尽快在我市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调动医药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改进医德医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医药卫生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三、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改革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我市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负担的原则;基本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缴费办法。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均应参加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按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按上月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费。职工的个人缴费由单位代为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三)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和门诊规定病种的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金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起付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不同比例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救助金按规定支付。

(四)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参保人患病,应当到本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社区卫生服务组织被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诊疗过程、医疗费用、药品用量及销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定点单位和人员应积极配合,提供有关档案、病历资料和数据等。

(五)做好新老制度的过渡衔接工作。在新的医疗保险方案实施之前,职工享受的医疗待遇和管理办法不变,单位拖欠职工的医疗费一律由原单位、原渠道解决。

驻槐荫区、章丘市内原执行《济南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九十八号市长令)的企业,新的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前所发生的医疗费仍按第九十八号市长令的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金有余额的,新的医疗保险方案实施后,其余额仍由单位管理,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仍可使用。

四、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要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积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兼并、合并、联合、合作等多种形式,组建医疗服务集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调整卫生技术人员和现有设备分布,拓宽卫生服务领域。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强区域内卫生资源的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严格医疗服务及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和监管,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等实行准入制度。探索企业卫生机构社会化形式,逐步将其纳入社会卫生服务体系和卫生全行业管理范围。

(二)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现有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对两类医疗机构实行不同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须到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卫生、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主要从事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常见病、多发病、诊断明确的慢性病的治疗康复;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主要从事疾病诊治,其中大型医院主要从事急危重症、疑难病症的诊疗及科研、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双向转诊”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选择权,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确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是居民健康的第一守门人的地位。

(三)实行医药分开管理

1、先对政府举办的县及县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及军队、武警、工业和其他部门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的医院,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计算平均药品收支结余率,确定药品收入上缴比例,或按医院实际药品收支节余额核定上缴金额。药品收支结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合理返还,主要用于弥补医院的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以及社区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其他卫生事业,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作他用,也不得抵顶或减少预算拨款。

2、在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将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

(四)改革预防保健体系和卫生监督体制。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咨询,开展健康教育、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同时,按照依法行政、政事分开和综合管理的原则,建卫生监督制度,承担卫生监督执法任务。要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和自律机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改革内部运行机制。以人事制度改革为核心,进一步加大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新型人事管理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作用,培育卫生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制度,促进服务态度的改善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根据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原则,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强化科技兴医,实施名牌战略。深化卫生科技和教育体制改革,制定卫生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促进卫生科技发展和技术创新。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建立医疗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的规章制度和医疗质量指标。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管理组织和监督管理制度。积极推进卫生机构后勤社会化改革。

(六)改革补偿机制。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逐年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以定额补助为主,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组织承担的社区人口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核定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营利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税收政策。

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实施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合理确定总量控制指标,提高技术劳务收费指导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比重。

五、改革药品生产流通体制

(一)深化医药企业改革。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医药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步伐,通过兼并、联合、买断、参股、控股等形式,增强国有资产的增值功能,提高企业竞争力和行业综合实力。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目标,培植龙头企业、企业集团和骨干优势产品,形成规模经济。积极进行中药生产企业改革,推进中药生产现代化,发展中药产业。

(二)改革医药流通方式。按照产权多元化、企业集团化、经营集约化的要求,加快医药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总代理、总经销,强化营销网络建设和批发企业的物流配送功能,构建低成本、高效能、适应市场变化的医药运行新机制。在试点的基础上,推行医药电子商务等现代经营方式。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开发农村医药市场,满足各类消费者的用药需求。稳步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不断壮大执业药师队伍,增强零售网点的社会服务功能,使医药消费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强化药品市场执法监管。要认真贯彻《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物料的科研、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药品市场的治理整顿,坚决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坚决取缔非法药市和非法交易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无证、证照不全、超范围、超方式等违法违规经营药品的行为。卫生部门要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搞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购销活动,确保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强化药品市场专业执法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药品价格,加强对企业自行定价药品的监控,药品生产企业不按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定价,有虚高定价者,由物价部门强制下调价格,并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六、切实加强对三项制度改革的领导

医疗保险、医药卫生、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已成立“济南市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的三项制度改革。要把改革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合起来,打破部门、隶属关系、地域界限,引入竞争机制,全力推进各项改革。要把改革与建立、完善现代化城市管理体制结合起来,加强政府的宏观规划和政策协调,调动各级各部门的能动性、积极性,形成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合理布局、各负其责的新格局,提高各部门协同作战的能力。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三项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法规体系,依法行政, 综合执法。要深入搞好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为人民健康、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OO一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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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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