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政法发(2005)357号
河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违反规定擅自在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六十一 条的规定处理。
此复。
卫生部
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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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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