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酒泉市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7.10.23 17:10
1950

酒泉市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电[ 2003]114号)和建设部等八部委(行、院)《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市[ 200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明确工作目标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各项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等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大量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城市化进程和我市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农民收入增加和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投资环境,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两个《通知》精神,对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切实把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清欠工作。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全市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是:2004年解决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和2003年拖欠工程款总额的40%,2005-2006年解决2003年拖欠工程款的60%和历年累积的拖欠工程款,从2004年6月1日起,不允许出现新的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用3年的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明确工作目标,抓好工作落实。政府要带头清欠,带头还款,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做出表率。各级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项目投资法人单位要制定计划,积极还清欠款。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认真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由市发展计划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作出具体清欠计划目标,并抓好还款的具体落实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情况进行检查,彻底清理发生拖欠工程款的项目。对于已拖欠的工程款,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的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国债投资)的项目,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必须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2、房地产开发项目及其它非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市建设局牵头,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以及新闻宣传部门参与,负责抓好清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对拖欠工程款数额较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令其立即支付;对拖欠工程款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立即支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提出还款计划,并与被欠款单位签订还款协议,督促其尽快还款。对拒不改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处罚力度,将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不批准其设立新的项目开发公司,对其新开发项目不予报建、办理招标手续和开工许可证;规划、土地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用地等方面采取措施,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以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

3、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建设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司法局和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抓好清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3]1号)文件精神,加强执法监察,严厉打击以各种名目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违规行为,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企业、在建工地逐一进行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制订清欠计划,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严肃追究业主的责任,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要优先偿付拖欠农民工和工人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司法援助制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人民法院提供业主拖欠工程款的信息,帮助建筑业企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解决拖欠工程款案件诉讼时间和判决后执行等方面的问题。

三、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1、严格审批管理,加强市场监管。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严肃工作纪律,提高执法水平,把好各项关口,防止和杜绝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今后,计划部门对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律不批准其立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工程招标和审批开工许可证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批准其报建、办理招标手续和施工许可证:⑴当年工程资金到位率不足50%,跨年工程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建设项目;⑵业主有拖欠工程款记录,在申请立项和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时仍未结清的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造成新的拖欠工程款隐患,对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的,计划、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其立项和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工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对抽逃注册资本金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承包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允许建设(开发)、承建新的工程项目。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年检时可确定为不合格,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可确定为不合格,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按规定降低信用等级,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2、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工程款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主管部门要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人代表人名单,并通告工商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时,要会同劳动、工商、计划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将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和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要求,科学评价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完善业主(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在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并和市场监督制度结合起来,建立失信惩戒机制,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对外来入酒建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劳动部门和业主共同考察该企业近3年来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信用状况,并加强监督。

3、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监控体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处理问题,严厉打击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及时予以处理,所拖欠的工资责令其及时补发。要逐步将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列入工程建设监管的工作内容之一,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行业协会、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一旦出现拖欠苗头,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避免事态扩大。对拖欠民工工资而造成重大影响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施“六不准,一限制”制度,即:企业不能申报优秀企业评审,企业资质两年内不予升级,相关项目经理两年内不能升级,当年年检(初审)不能定为合格,所在工程不能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奖评优,企业负责人不得申报优秀企业家;限制企业参与投标活动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部门要定期对工程款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4、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筑业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建筑业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防止不正当竞争,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务。对于严重或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业主以及搞不正当竞争、签订“阴阳合同”的建筑业企业,要记入档案,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向社会曝光其不良行为。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要依法据实为业主(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出具有关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资信证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要强化合同管理,依法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作出公正评判。造价咨询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造价咨询服务,及时、快速、准确地编审工程造价。有关仲裁机构要重视发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在仲裁过程中的作用,对拖欠工程款和工资等纠纷依法裁决。

5、建立健全业主支付款担保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包括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业企业履约和分包工程款担保、劳动者工资支付担保等。当前重点是要求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企业和投资人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发生。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分别交纳一定的保障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在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或工人工资时,由监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支付。

6、严格合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建设工程项目当事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合同。建设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和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前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增强合同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与建筑业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要明确工程款的支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时间、比例,并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计划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备案,凡备案审查不合格的,其合同及中标结果视为无效。要严格按照合同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工程质量、工期问题造成拖欠工程款纠纷。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工资的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局、法制办要牵头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援助制度,主动与各用工单位及农民工取得联系,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和工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7、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建立长期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举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设在市发展计划委,电话:2615947;房地产开发商和其它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举报电话设在市建设局,电话:2614217;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电话:2612473.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专人接待处理举报电话,对举报内容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交待,坚决防止只记录不处理,只调查不督办,只定计划不抓落实的现象发生。

四、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为推动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解决,酒泉市政府成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工程建设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建设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政府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与各项目法人、建筑业企业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市建设局、发展计划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法制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措施不力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年终考核制度,对在监管中不依法行政,不严格执法的政府主管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凡因拖欠问题造成当地社会的不稳定,要追究当地政府主管领导的责任。从2004年6月起,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进展情况,每季度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汇报。

二○○四年六月一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7.10.23

1950

2018.10.25

1954

2018.10.26

2235

2018.10.29

2079

2018.07.07

1900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12.27

6910

关于外来动植物人侵的危害

2016.12.21

7639

关于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2016.11.23

7652

哥哥骂弟弟“我要是你早自杀了” 后者次日上吊

2016.05.17

6443

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

2016.05.03

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