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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

2017.10.25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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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等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以下简称《通知》),确保三年内基本解决我省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

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还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大局出发,切实解决好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按照《通知》要求,综合采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种手段,标本兼治,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要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地要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状的时间和进度要求,确保三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目标的实现。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力度

(一)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清欠工作的首要任务。各地要对在本地区内承担工程项目的所有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属于2003年内发生的拖欠要立即偿付;属于往年遗留的,要积极筹措资金,限期偿付。建筑业企业收到的拖欠工程款资金,要优先用于偿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因建筑业企业拖欠劳务分包企业分包工程款,导致劳务分包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筑业企业的责任。由于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偿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隐瞒不报、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要给予限制投标范围、取消工程投标资格等处罚,同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向全社会公开。

(二)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地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摸清拖欠工程款的基本情况,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研究解决办法。对于空置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帮助企业采取以租代售、转变为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回笼资金;对于复工无望的停缓建工程要依法处置,通过转让产权盘活土地资源。回笼的资金要优先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既不支付工程款,又不按时签订或不履行欠款支付协议的,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其新建项目的申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办理相关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预售许可、登记等相关手续,并记入不良记录,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将企业拖欠工程款情况告知该企业的贷款银行,贷款银行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且拒不偿还的企业,要通过法律程序变现其资产并用于偿还拖欠款。

(三)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情况进行检查和清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各级政府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从本级财政每年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土地出让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种政策性收费等)中,划出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清偿拖欠工程款。对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国债投资的项目,各级政府已经承诺的配套资金,由各级政府落实。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予批准其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因长期拖欠而无偿还能力的,可采取以股份、股权、设备、房屋抵补拖欠。

三、建立实施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一)建立联动机制,实施综合监管。建设、计划、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严格把好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建设程序审批关。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及办理规划、施工许可。建设项目资本金须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确认项目资本金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出具验资证明和承担验资责任。

(二)各级政府投资项目要量力而行,不能留有资金缺口。对批准的在建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的监控,实行专款专用。已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将应由财政支付的项目资金,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由财政授权预算部门(单位)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和用款单位帐户。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由财政直接支付到中标的建筑业企业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三)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要调整建筑业队伍结构,建立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总分包体系,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禁止无用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非法用工。劳务输出较多的地区要指导农民工以多种形式组建法人形式的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有条件的地区可拓展有形建筑市场劳务分包服务功能,及时面向市场公开发布劳务分包信息,为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公平、合法的承揽建筑劳务的场所。严格审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资质管理,避免自有资金不足的房地产企业进入市场。

(四)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一是建立建设项目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和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出具有担保资格的单位或金融机构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二是继续推行建筑业企业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制度,推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三是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

(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帮助和组织企业清偿债权债务。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避免因工程质量、工期等纠纷产生拖欠工程款问题。有关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工程款纠纷及时依法做出裁决。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一)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开工2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跨地区的建筑业企业还需向招工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二)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公布,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并通告建设、工商等有关部门。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向农民工说明拖欠原因,并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各地要建立健全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接待来访举报,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建筑业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切实做到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防止因拖欠工资引发群访等事件发生。要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工提供解决拖欠工资的法律援助。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用工的巡视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要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协查机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办理异地施工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其他地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协助调查办案的,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协调。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各级政府对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统一部署,明确责任。清理和防止拖欠工程款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和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计划、财政、国土资源、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为推动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计委、劳动保障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商制度,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问题,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和部署本地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和长远结合、标本兼治的措施,做好近期和长期的工作安排。2004年4月底前,要完成新一轮调查,彻底摸清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底数;2004年5月底前,各地区要提出本地区三年清欠工作计划和措施。要把解决拖欠问题的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项目、部门和人员,并建立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问题严重、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工作失职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市要在2004年5月底以前将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报送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

省计委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监局

辽宁保监局

二00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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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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