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各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
汛期以来,各地已陆续进入了地质灾害高发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成为各级政府和人们关注的重点。但部分地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被动处置灾情、主动防治不够,防灾应急处置措施滞后,灾情信息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的现象。为切实搞好2006年度特别是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15号),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现将地质灾害险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是科学合理处置地质灾害,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的重要保障,应当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程序。各地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当首先了解灾害的危险程度、损失状况、大致威胁对象等基本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启动防灾预案,分析灾害等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见附件1),提出防灾措施初步建议,通知相关部门做好相应防灾工作,并及时组织人员赶赴灾害现场抢险救灾。属于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还应及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赶赴现场应急处置。需要专业技术单位帮助的,应同时通知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赶赴现场。
属于小型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抵达现场后,应当积极帮助当地乡镇政府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提出防灾工作措施,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影响区,确定避让区域,提出监测点的设立要求,对应急抢险工作给予指导。
属于中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抵达现场后,应当积极配合区县政府组建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并负责灾情调查工作,确定防灾工作措施,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影响区,确定避让区域,提出监测点的设立建议,积极参与现场抢险工作。
大型以上的地质灾害,区县国土资源部门除积极配合区县政府抢险救灾外,还应当及时将灾情、险情信息上报市局。
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设立灾情现场综合协调组、灾情调查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治安防范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等,负责组织人员疏散、确定防灾方案、实施包括监测和简易工程防治等应急措施、稳定社会秩序等工作,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条不紊。
二、充分依靠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单位
目前我市已经建立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技术支撑体系,各区县均与具有资质的单位签定了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协议。各地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当充分依靠技术支撑单位的技术力量,及时通知技术支撑单位帮助抢险救灾。
技术支撑单位必须在接到通知的1小时内出发,且赶赴现场的人员必须是单位的技术骨干,当遇到重大地质灾害和特别重大的地质灾害发生时,单位总工应亲自带队。
到达现场后,支撑单位的技术人员应马上和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取得联系,在区县(自治县、市)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确定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危险性、危害性,对地质灾害的稳定性作出判断,初步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影响区,确定避让区域,提出监测点的设立建议。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当立即收集地质灾害现场的有关地形图(地质图)和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报告。应急抢险报告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的背景情况和现场的社会、经济基本情况;二是地质灾害的分析情况,应对地质灾害的稳定性作出定性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划定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和影响区范围;三是应急抢险措施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包括含紧急避让范围或应急抢险工程措施具体位置方案(以上内容需在图上明显标示)的应急抢险措施、是否需要综合治理或搬迁(如需要分步实施,则说明分布实施的工作方法和工作期限)的下一步工作建议。
并在24小时内提交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余分别报市局和市地质环境监测总站备案。
三、切实规范地质灾害信息报送程序
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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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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