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是有效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和传播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州、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服务人民为荣,充分认识市场防控禽流感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活禽经营市场监管,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保持高度警觉,严密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
二、明确职责,全面加强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工作
在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中,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定要发挥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同。各州、地、市政府要牵头组织经济委员会、商务、兽医、卫生、工商、建设(城管)等部门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建立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制度,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同时,妥善安排活禽经营市场轮流休市或在市场内实行区域轮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继续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活动,把整顿和规范活禽交易市场秩序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商务部门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工作,对活禽及禽类产品、附属品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加强活禽交易市场及市场内活禽交易区域的卫生监督,从事活禽宰杀、销售人员的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工商部门要严格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交易,查处违法违规、假冒伪劣商品,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三、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
一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区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严格控制活禽交易市场数量,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经营市场迁出大中城市人口密集区。在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也要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二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配备与宰杀规模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活禽宰杀区域布局、设施等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三要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四要建立活禽经营市场轮休制度,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
四、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一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市场内禽类产品“挂牌经营”制度。上市禽类及其产品必须标明生产地、兽医部门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及销售承诺等内容,坚决杜绝无检疫证明和其它合法票证的禽类、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兽医部门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西宁市、格尔木市等大城市要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二要严格执行禽类及其产品的索证、索票、商品检疫等制度。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未经检疫部门检疫的活禽及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对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要保障货畅其流,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农民自产自销的禽类产品,要主动协调配合兽医部门做好入市前的检疫工作,保障农民顺利完成交易活动;对市场外自发进行禽类产品交易活动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和劝阻工作,依法予以取缔。
五、密切协同,形成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合力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当地预防禽流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沟通信息,形成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合力。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熟悉应急预案流程,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疫情,能够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发生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应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卫生部门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
六、加强监测,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一是要制订和完善活禽及其附属品和从业人员监测方案。兽医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对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定期对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市场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定期开展医疗机构不明原因肺炎的主动搜索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宣传单以及市场内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向活禽经营市场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大力宣传普及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科学防范知识,增强活禽经营市场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积极倡导食用冰鲜禽肉,引导转变消费习惯,树立更加健康的消费观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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