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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在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增加院前医疗急救培训内容的通知

2017.11.26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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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在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增加院前医疗急救培训内容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科教[2007]16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市及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

为进一步提升住院医师院前急救水平,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同时缓解当前本市院前急救一线医务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9月起,在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增加院前医疗急救培训内容。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前医疗急救培训的医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级以上综合性(含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机构急诊科、内科、外科、麻醉科的执业医师;

(二)、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目前处在第二阶段培养期内的上述范围内的执业医师。

二、培训内容

(一)、熟练掌握院前急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独立完成各类急、危、重病人的现场救治工作。

(二)、熟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工作制度,车辆急救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配置等情况。

三、组织管理

(一)、市卫生局科技与教育处全面负责本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前医疗急救的培训工作;由上海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办”)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办医主体负责做好所属医疗机构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院前医疗急救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医疗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派遣住院医师参加院前急救培训工作。

(二)、中心城区(黄浦、卢湾、徐汇、静安、长宁、普陀、闸北、虹口、杨浦)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内住院医师的院前医疗急救培训工作,由市医疗急救中心承担。

具体组织参加培训工作由区卫生局住院医师培养主管部门负责,派遣至市医疗急救中心培训的住院医师人数每批约40名。

闵行、宝山、浦东新区、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郊区县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内住院医师的院前急救培训工作,由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承担。派遣至各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培训的住院医师每批次人数由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区县医疗急救中心(站)共同商定。

(三)、中心城区首批参加院前急救培训的住院医师由有关培养单位各指派符合条件的住院医师1名,于培训期前15天(8月15日)由区卫生局主管部门将名单上考办(见附表)。考办审核、汇总后将名单和报到通知直接下达至市医疗急救中心和各医院。

以后各批次培训按上述要求操作,上报审核时间要求和运行程序不变。区县卫生局主管部门负责各医院派遣名额。

(四)、各相关单位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临床住院医师的派遣、接收、培训、业务考核等工作。

(五)、院前医疗急救培训合格证将作为该医师考核和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考虑的重要依据。

四、培训期限和待遇

培训期限为每人3个月,其中岗前培训4-5天,随救护车实践12周。

培训期间,临床住院医师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由原单位按同类人员水平支付;各医疗急救中心(站)支付受训人员的出车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不少于1200元,加班费按实际标准核发。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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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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