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条件恢复进口疯牛病国家牛油脂的公告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有关标准,经科学评估,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仅限于工业用途的疯牛病国家牛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不超过0.15%)及其产品进口。
农业部与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9月28日第407号公告中有关牛油脂的要求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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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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