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平安淄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1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1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国务院《意见》要求,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级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半年督办1次,年终组织考评。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同时,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淄博等考评范围,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依法加强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人防、广电、铁路、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1次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三)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机构、人员、重点排查、档案“五到位”;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组织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定期维护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对于人员密集、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等火灾多发的高危单位、场所,要严格执行省消防总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创建及“两个能力”建设四项标准》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建设标准》,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
(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要积极发展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积极推行单位消防安全评价,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建立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价结果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各村(居)、社区要按照《农村消防建设标准》和《社区消防建设标准》要求,健全各种消防组织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设置消防工作室,健全基层消防力量体系,制订防火安全公约,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对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印发通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以及非法制售或违规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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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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