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十五”以来,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全省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但是,当前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仍然不高,全社会消防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防火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到2010年,基本建立适应我省经济发展要求的地方法规和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我省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四)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要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结合当地实际,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五)切实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依据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武警山西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标准》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晋财行[2006]30号)要求,将各级消防部队履行职责所需的消防业务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用于消防业务工作的经常性、消耗性的基本支出经费,要按标准足额给予保障,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用于完成消防任务所必须的营房建设经费和消防装备、器材购置费,以及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时必须开支的专项经费要切实予以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视财力情况,对驻贫困地区消防部队的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适当补助;对跨地区、跨省调动警力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的装备物资和人员生活消耗给予补助;对中央、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且要求市、县(区)财政同时安排配套经费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足额予以保障。各地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消防队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伤亡抚恤,以及消防装备、业务培训等经费保障。
(六)切实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要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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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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