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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2017.12.0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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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医发[200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了做好医师执业注册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经研究,对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修订如下: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口腔麻醉专业

3、口腔病理专业

4、口腔影像专业

5、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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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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