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2009年医师资格考试深圳考点报考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深卫医政发[2009]13号
各区卫生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度医师资格考试深圳考点的报考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考资格
严格遵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有关规定,其相关要求可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查询。
二、报名
按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14号(附件1)的规定执行。考生须按网上报名须知和流程的要求,于2009年2月20日至2009年3月22日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站进行网上报名。认真填写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照片。网报成功后,考生必须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考生本人到所在考点指定的地点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及办理缴费手续者,网上报名无效。
三、现场资格审核
(一)审核时间
2009年3月24日至4月15日(上午8:30-11:00,下午2:30-4:30,双休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为使考点审核工作有序进行,避免考生过分集中而延长等候时间,请各试用机构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深圳考点现场审核时间安排表(附件4)的要求进行。
(二)审核地点
深圳市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地址:罗湖区贝丽南路1号龙丽园首层),咨询电话:。
(三)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的材料
1、考生网上报名后打印并签名确认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2、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大陆通行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3、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现场提交的毕业证书应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的毕业证书信息相一致。
专升本学历的考生还需提交专科毕业证(或学历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中专学历的考生还需提交《学历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未验证的考生在现场报名信息确认之前要做好相关学历证书鉴定(可到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证书鉴定部出具学历证书鉴定证明,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三楼,联系电话:)。
4、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5、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提交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执业机构出具的《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6、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
7、2008年以后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属部队考生的,需提交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函原件(均盖公章)1份;计划生育部门的考生需提交拟执业机构的上级主管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同意函原件(盖公章)1份。
9、其它可证实考生考试资格的相关材料(如转正证明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请考生按以上顺序并以A4纸规格将现场资格审核所提交的材料装订成册。《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时间及考核合格证明》(表样)可上深圳市卫生局网站免费下载。
(四)考生必须亲自到现场提交报名材料和接受审核。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医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考试收费标准、缴费时间、领取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准考证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五、其它事项
请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各试用机构应当对试用人员的学历、资格等进行严格把关,试用机构在为考生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推荐函等材料之前应当核验其学历的真实性、其资格的有效性,均须加盖本机构公章。如盖试用机构的内部章(如医务科章等)则无效。
深圳考点将对所有考生的学历进行网上查验,经查验确属假证的,除将持假证的个人公开曝光外,还将对为持假证的个人开出《试用期合格证明》及其它相关材料的试用机构进行全市通报,并依法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直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请各相关单位在本单位的公告栏张贴本通知,使考生周知并互相转告。
医师资格考试深圳考点办公室(代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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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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