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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八项通告

2018.01.02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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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八项通告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03]32号

为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切断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包括中、省直属 单位,驻连解放边军、武警部队,境外及外省、市在连单位)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必须服 从市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做到令行禁止。对政府决定紧急征用的房产、设施和商品要 无条件地服从;对缓报、拒报、瞒报、漏报疫情或工作懈怠、官僚主义、失职渎职行为,造 成危害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者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对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凡乘飞机、火车、船舶、 长途客车、客运出租汽车等交通工具来连的乘客、司乘人员以及自驾车来连人员,在进站、 进港、着陆前或进市时,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由司乘人员组织,抵连后,将申报表交给指定部 门;自驾车来连人员的健康申报表和体温测量,由市卫生、交通口岸部门在入市收费口进行 。市卫生、交通口岸部门在机场、道口、码头、车站等地处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 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人员,应就地留置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对外地来连和出差返连人员实行健康状况跟踪观察登记制度。凡来连探亲访友、旅 游观光、临时居住和本市外出打工、公出等返连人员(特别是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实行 健康状况跟踪观察登记。登记工作分别由所在街道居委会、宾馆、饭店、企业、单位负责, 登记中要按照市政府统一印制的《健康登记表》的要求逐个登记,并要求其在家或住地接受 医学观察两周。发现有类似“非典”症状的人员要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连工作的外地人员(含临时工、民工)'五一”节期间不允许离连,各单位要组织好他 们的生活和活动。

四、加强对各类学校、托幼机构防治非典肺炎的管理。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 ,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连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 周;对外出实习归来的学生,学校要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教育局 要承担起检查督促责任。各学校必须通过卫生课使每一个学生熟知“非典”防范知识。

五、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实行消毒制度。凡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运货 运汽车、船舶、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地区的宿舍、学校、网吧 、舞厅、卡拉OK厅、剧场、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自行消毒,张贴消毒标记 ,注明消毒时间,并保证经常通风换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 和监督检查。对通风差、易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公共娱乐场所要暂时关闭。其他单位、场所不 符合防治“非典”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

六、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和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从即日起,凡承办全省或全 国大型活动或会议的单位、团体,应将活动或会议的范围与规模于开会5日前报市政府值班 室。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举办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 应取消或推迟。确实无法取消或推迟的,举办单位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并报市 政府办公厅批准,方可举行。各单位和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各旅行社 近期不准在媒体上做组团、招徕 业务广告,不准组织跨区域促销及旅游(含一日游)、不准接待外地来连旅游团队及零散游客 ,违者由旅游主管部门暂扣旅游经营许可证。

七、加强对防治“非典”的药品、物资管理,各药店、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提高防治“非 典”的药品、防护用具等的价格。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 保证市场供应,保证产品质量。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工商、物 价、药监、质监部门要依法查处。全市所有药品零售单位,从即日起,将退热、止咳类药物 按处方药管理,药品零售单位不能直接出售退热、止咳等药品,对有上述症状的市民,药品 零售单位要劝告其到二级以上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断、用药。

八、对受到“非典”扩散污染的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人员由市卫生 行政部门确定;隔离期间,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对被隔离人员的疾病防治、生 活必须品的保障和思想教育工作;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 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隔离场所;对违返隔离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 、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理;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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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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