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18.01.08 12:32
2093

酒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及外出返回人员实行体查和登记制度

1、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进入本市及本市外出返回人员,必须到当地的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进行体查和登记,经体查发现“非典”疑似症状者,要做进一步的体查确诊,由医院决定留观、隔离或在家观察。

2、全市境内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到达我市的人员进行登记和测量体温,对经检测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者,应予以就地留验观察,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本市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必须要求旅客填写健康状况表和来源地,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但无“非典”症状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当尽可能关闭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4、各县(市、区)要把好进出本地的各个出入口,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流入,切断“非典”的传染源。

二、加强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大中专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学生和儿童,家长应带领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体查,无症状者在家观察两周,有症状者应进一步体查确诊。市教育局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本市和进入本市的长途客车、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网吧、舞厅、卡拉OK厅、影院、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顿。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大型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会议、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会议、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防治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团来我市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归来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到当地定点医院体查,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行。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范

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车站等单位的一线工作人员,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隔离病区应严格执行甲类传染病隔离规范,确保医务人员的防护安全。

七、加强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监督

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舆论媒体,宣传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宣传“非典”防治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非典型肺炎可防、可治、可控制,消除恐惧心理,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增强自我保健意识和预防“非典”能力。

各级政府“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每天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非典”防治情况,及时向报纸、电视台媒体提供信息。要公布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的报告和咨询。

市民一旦发现发病者、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者、两周内曾到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而未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查者,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一经证实为“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奖励报告者。

本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县(市、区)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防治“非典”组织领导机构,做到人员落实、制度落实、措施落实、责任落实。要建立规范化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组建“非典”专家组、流行病调查组、医疗救治组,筹备防治设备、药品、器械和后勤物资。公安、交通、药监、民政、建设、工商、物价等部门要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者,要坚决查处,严厉打击。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认真落实本通告各项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如果想了解相关法规解析和案例可关注佰佰安全网的安全说法频道。让你的生活更安心。

( 责任编辑: 赵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8.01.08

2093

2018.02.15

2012

2018.02.05

1853

2018.01.04

2010

2018.05.19

1648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6.12.27

7056

关于外来动植物人侵的危害

2016.12.21

7768

关于世界著名的八大公害事件

2016.11.23

8066

哥哥骂弟弟“我要是你早自杀了” 后者次日上吊

2016.05.17

6848

对于典型案例的剖析

2016.05.03

6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