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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8.01.12 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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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医疗单位、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落实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三医办关于继续推进本市三医联动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计商[2003]0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品种

本次公布的医疗器械为心房打孔器等21种产品(详见附件1),以后将根据工作安排分批公布其他医疗器械的价格管理目录。

二、委托受理

为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的专业作用,规范企业行为、维护价格秩序,委托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受理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内产品价格申报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三、申报办法

国产产品价格情况资料由生产经营企业申报,经营企业申报必须出具生产企业的申报委托书。进口产品价格情况资料由进口商申报,如委托代理商(分销商)申报的,亦需出具委托书。

四、申报内容

凡列入价格管理目录的产品,申报企业必须按相关附件(详见附件2、3)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企业的生产(进口)、经营情况:

国产产品按附件2要求填写;进口产品按附件3要求填写,已在沪销售的,需上报2004年的资料。具体包括:成本核算的相关资料复印件(进口报关单、同期产品销售发票等)、有关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企业申报的需提供生产企业的委托书、如属进口产品需提供国内代理委托书。填写的表式均要以电脑盘片上报。

本市各医疗单位应予以配合,督促有关企业按照上述各项要求申报价格,并向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提供本单位所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采购品种及其价格清单。

五、公布执行

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应对申报企业的提交资料分类汇总,并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品种、成本价格和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初步比较平衡后,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提出价格安排意见。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将按照规定,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结合行业协会意见以及本市医疗服务等实际情况,确定和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经确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和执行时间统一公布在《上海价格信息(药品专刊)》上,本市经营者和医疗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已经集中招标采购的产品,仍按不高于上海市物价局公布的中标品种最高零售价格执行。已公布目录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品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未经确定公布价格的产品,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六、申报时间

本次公布的价格管理目录中产品的价格申报资料,自2005年9月15日起提交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和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地点详见附件4)。目录中序号1-10的产品向上海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申报;序号11-21的产品向上海医药商业行业协会申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五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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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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