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威政发[2003]22号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后,我市各级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截止目前未发现“非典”疫情。为了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行动起来,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对进入本市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制度
(一)凡抵达本市的飞机,所有乘客和机组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要做好记录。
(二)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要做好记录。
(三)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车辆,各道口应要求其驾乘人员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要做好记录。
(四)机场、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监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要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要请其填写《旅客健康登记卡》,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指定宾馆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出现,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继续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学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威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观察两周。市和各市区教育局要进行督促检查。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在本市运营以及进入本市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车站、码头、建筑工地的宿舍、学校、宾馆、商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并保证通风换气。所有影剧院、舞厅、网吧应暂停经营活动。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集会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举办跨省跨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尤其是要避免举行大的室内聚集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告当地防治“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广大居民要增强自我防护意识,不要组织或参加聚会、聚餐等活动。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得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团来威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威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两周,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广大居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探亲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威的居民,要在家休息两周,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和其他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鼓励社会监督报告
凡曾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过密切接触者,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广大居民都要密切关注自己周围的人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对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八、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市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要保障'非典'防范的物资储备,维持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有关物资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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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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