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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科学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2018.02.03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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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鞍山市科学规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把我市非典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发布本通告。

一、坚持政府对防治工作统一领导的机制

继续坚持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非典防治工作机构和机制不变,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有备无患的原则;继续坚持严格的疫情报告制度,统一协调整合公共卫生和医疗资源,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继续坚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四级防控体系,坚持社区、农村、学校作为重点不放松,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继续坚持入境前、入境中、入境后三道防线不变,非典预防、治疗、信息三个网络不变。

二、加强非典防治医疗机构的建设

1、保留10个发热门诊,并不断规范和完善。

2、保留定点医院、留验站和后备医院,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布局,完善功能。

3、保留各种救治设备和隔离设施,不得拆除。

4、普通医院要设立相对隔离的预检接诊点,做好发热病人的监测及转诊医疗工作。

5、完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救治联合工作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疫情,做好个案调查以及对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观察等工作。

三、规范人员隔离措施,保证公务、商务和其他日常活动的正常进行

1、凡是来(返)鞍人员,要在24小时内到其住所地的社区(村委会)、入住宾馆(酒店)或接待(用工)单位填写统一规定格式的《健康申报卡》。(下转A4版)

2、隔离只限于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只限于一般接触者,即每天早晚测量体温一次,共14天;对来自20天内没有报告新增病例地区的人员不再进行医学观察;医学观察期间不限制被观察者的正常工作和活动。

3、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人员,社区(村委会)、入住宾馆(酒店)或接待(用工)单位向其发放《医学观察告知书》,按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医学观察。

4、实施医学观察以社区(村委会)为主,各单位(包括物业公司、建筑工地)也是对其员工或客户实行医学观察的责任主体。

5、取消对人员流动的限制。因工作需要,单位需组织人员到流行地区或邀请该地区人员来鞍,要逐级上报,并负责做好相关防疫和医学观察工作。

6、在本市举办各类大型会议、展览等活动,由主办单位于举办前10天将活动方案和非典防治工作预案逐级上报市非典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后,由主办单位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

四、科学规范实施卫生检疫

1、要加强对人员流动的“出入双控”,防止疫病的输入和输出。

2、乘坐省际间火车、营运客车离鞍的旅客在起始站填写《健康申报卡》,该卡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单位保管并根据需要及时转交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体温达到或超过37.5℃(以水银体温计测试为准,下同)的旅客不得登乘公共交通工具;体温38℃以上的旅客应立即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4、保留鞍山客运站、鞍山西客运站、海城客运站、台安客运站、岫岩客运站和海城感王、台安高速公路入口等7个检疫站。

5、保留各铁路出站口检疫站。只检测体温,不进行健康登记。

6、各公路路口检疫站仅限于检查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车辆和人员,对能提供驾乘人员当日体温检测证明的和当日车辆消毒证明的不再进行检查消毒和登记。

7、各检疫站发现有发热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组织填写、收取、保管并根据需要移交《健康申报卡》。同时,对上述交通工具内部进行消毒,发给统一规定格式的《车辆消毒证》。

8、各入口布控检疫站按有关要求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办事,文明执勤,热情友善对待外来人员,塑造良好的对外形象。严肃布控检疫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全市公开举报电话受理有关投诉(公开举报电话为5521865)。

五、完善城市社区的非典常规预防工作

1、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重点监测从非典流行地区来(返)鞍人员,对体温达到或超过37.5℃的要居家观察,体温38℃以上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报告移送、留验等措施。

2、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排查工作。重点监测辖区内的旅店、出租房屋、用工单位等流动人口聚集场所。按有关规定做好排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3、对社区公共场所、垃圾存放点等重点部位坚持每周进行1次消毒工作。

六、规范农村和返城、返乡农民工防控非典的措施

1、建立疫情报告制度。重点监测从非典流行地区返鞍人员,对体温达到或超过37.5℃的要居家观察,体温38℃以上的,立即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报告移送、留验等措施。

2、加强对农民工的流动进行双向登记,建立档案管理。农民工流出地的村委会,流入地的管理部门和用工单位为责任主体。

3、用工单位新招收农民工,应向当地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备案。对防疫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以及不具备防疫条件的用工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4、没有接收单位的农民工,由其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负责卫生检查、健康登记、疾病预防等工作。加强农民工集中的生活工作场所卫生防疫检查,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为农民工提供相对固定、卫生通风条件较好的场所。

5、搞好城乡结合部的社区和村出租房屋的管理,对不具备基本卫生条件的房屋,坚决禁止出租。

七、强化学校和学生防控工作

1、继续坚持非典防控管理制度,学校非典防控组织不撤,学校值班制度不变。实行校园相对封闭管理和出入登记制度,限制校外人员进入。

2、尽快恢复各级各类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在严格落实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恢复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学生活动。各种活动以小型分散、校内、市内为主。大型群体活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报批。

3、继续加强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整顿好校园周边环境,清除校园周边流动商贩,防止群体性传染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4、做好暑假期间非典防控工作。暑假前要对学生进行一次健康安全教育,并对校园环境进行一次彻底清扫、整理和消毒。学校、班级要与学生建立通畅的联系方式,随时掌握学生有关情况。学生离校期间要自觉接受社区关于非典防控工作的各项要求。学校要与社区共同做好非典防控工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八、搞好对公共聚集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

1、严格餐饮、文化娱乐、洗浴、体育等场所《营业许可证》审批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私自开业的餐饮、文化娱乐、洗浴、体育等场所,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2、按照有关规定,已批准开业的餐饮、文化娱乐、洗浴、体育等场所要严格规范落实通风、消毒等非典防疫措施。

3、加强对歌舞厅特别是迪吧的管理,经营时间不得超过晚24时,洗浴中心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九、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以“抗非典、讲卫生、洁环境、树新风”为主题,以“集中治脏、大力治乱、除害灭病、根治陋习”为重点,大力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树立文明的卫生习惯。把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与各项爱国卫生运动结合起来,纳入到社区、乡村、校园爱国卫生工作中。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洁环境,预防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消灭各种传染病滋生条件。加强防疫科学知识的宣传,根除不讲卫生的陋习,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提高广大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提倡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大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人民群众身体素质。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此前发布的文件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0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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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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