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包快运专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包快运专列管理,规范经营,使行包快运专列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要加强对有关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对开好行包快运专列这一铁路运输新产品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恪尽职守、严肃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管理,规范经营,认真负责地做好行包快运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公安、安监、路风和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紧密配合,按照本部门的职能,各负其责做好工作,使行包快运专列不断完善,健康发展。
第五条 要定期对经营承包者进行法制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守法意识,遵章守约,合法经营。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及铁路规章,认真担负起对行包快运专列的监管责任。
第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经常对承包人的收货点及承运方法进行检查指导,对承运的货物进行抽检,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铁道部规章,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监管办法、制度及措施。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铁运〔1999〕17号文件有关规定,合同内容报铁道部审核后,方可签订。
第十条 对本文件发布前签订的承包合同,要重新进行审订。审订内容除铁道部铁运〔1999〕1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1)合同中对夹带国家和铁路有关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有无明确约束;(2)合同中有无安全防范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以及违约时的处罚条款;(3)合同中应增加承包人向铁路交纳相应的安全抵押金条款;(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依法经营条款。审订后有关部门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批准的运价,除按规定浮动外,不得任意减价;不得拖欠铁路运费。
第十二条 行包快运专列承包经营,原则上只确定一个承包人,承包人必须是货源的直接拥有者,严禁承包人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
第四章 承运与监装
第十三条 监装工作除对货物装载状态进行监督检查外,还要重点对承包经营合同中明确的禁运品、危险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和危及运输安全的行为和事故。要加强对监装人员的技术业务教育,明确监装职责,提高工作水平,质量良好地做好监装工作。
第十四条 装车站要按一人三车标准配备监装人员,装车量较大的车站还要配备轨道衡、查危仪等必要的检测设备。
第十五条 要督促承包人在承运货物时必须安排足够的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认真对货物进行检查,把好承运关。
第十六条 承运后的货物在装车前应提前将货物运至装车地点,接受监装人员的检查,得到许可后方能装车。
第十七条 卸车站要加强卸车管理,配备专人负责监卸工作,确保卸车安全。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凡发现行包快运专列中夹带禁运品和危险品,对负有监管责任的铁路运输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全路通报、追究领导责任、停运整顿、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凡在装车站发现车辆偏载或超载,监装人员有权责成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倒装或卸下超装的货物,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应将该车甩下,运费不退。
第二十条 在途中发现偏载或超载时,倒装和卸车所产生的费用由始发局承担,超装货物的运费按规定交纳。对于屡次发生偏载或超载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车辆故障、装卸等原因需要甩挂车辆或停运时,铁路局向部运输指挥中心调度部请求,下发调度命令;因货源组织、市场变化、商务问题等原因需要甩挂车辆或停运时,向部运输指挥中心营运部请求,下发调度命令。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发现行包快运专列有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的情况,特别是发现有夹带禁运品和危险品问题时,要立即将情况查清,及时逐级上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置;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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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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