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省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防治禽流感预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乌鲁木齐市防治禽流感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防治禽流感预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发生禽流感疫情时,能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确保我市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指禽流感主要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好预防、控制、扑灭禽流感疫情工作。一旦出现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遵循“早、快、严、小”的灭病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统一指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采取预防、隔离、控制、监控、限制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出入,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通力协作,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等储备和技术培训工作,按年度纳入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二、工作原则
坚持防疫先行、预防为主、依法治疫的原则;坚持政府负总责、部门各司其职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靠科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严格控制,防止扩散,坚决扑灭。
三、组织领导
由各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负责。
(一)指挥系统
乌鲁木齐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负责全市禽流感疫情的处置,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负责协调我市与自治区、兵团、部队、武警、中央驻乌各单位的关系;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安排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决定实施紧急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措施。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农牧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贸发局、市城市交通局、市市政市容局、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农十二师、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
乌鲁木齐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并抽调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和市卫生防疫站的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按照指挥部的决策,负责疫情控制的全面工作和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改进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区、县农业主管领导负责指挥和实施本行政辖区内禽流感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
1.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负责领导、指挥辖区内禽流感疫病的应急处理;组织实施对疫区的封锁、病禽和同群禽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2)做好当地人民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3)组织筹备扑灭疫情所需的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做好所需物资、设备的储备和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
2.市农牧局
(1)负责调动和组织各区(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和疫情监测工作。
(2)负责协调与自治区、兵团、部队、武警和中央驻乌单位的联系。
(3)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4)负责疫情控制的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决定实施紧急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措施。
(5)及时提出启动、停止以及改进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6)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
(7)评估疫情处理及病畜扑杀补偿所需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8)培训防疫人员和疫情处理预备队员。
(9)设立举报电话4627132(市农牧局畜牧处)、4616309(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防检分站办公室)、95120(市卫生防疫站)。
3.兽医防疫监督部门
(1)各级兽医防疫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动物防疫疫情控制工作和疫情监测;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的危害程度做出全面评估;
(3)在现场采集样品进行诊断,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封锁建议、组织实施意见等;
(4)参与组织并监督对疫点内的病禽及同群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6)监督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器具、车辆、饲草料、场所或草场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协助当地政府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4.计划部门:负责动物重大疫情所急需的预防物资储备、调运,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5.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6.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7.交通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临时消毒站点的过往车辆的检查和消毒工作。加强对承运货物的管理,严禁将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运离疫区,运输非疫区的禽类及其产品途经地不得拦阻,到达地不得拒收。
8.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禽及3公里以内所有禽类的扑杀处理,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9.工商部门: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封锁令,关闭疫区内活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加大对违法经营禽类及其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10.纪检监察部门:协助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兽医防疫监督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执法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12.贸发部门:加强对禽类屠宰、加工和冷库的监督力度,严防疫区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储存环节,严防进入市场。
13.科技部门:负责禽流感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
14.部队、兵团、武警、司法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15.环卫、环保部门:做好环境的消毒和污秽物品、污染物品的清理、消毒、销毁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对病禽的扑杀、销毁处理。
四、禽流感疫情报告制度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禽流感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赴现场进行临床诊断,采集病料送乌鲁木齐市畜牧兽医检疫草原工作总站化验室,并采取临时性隔离、消毒、限制禽类移动、监控等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程序: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疫情作出初步确诊后,应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办公室报告。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或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
(三)疫情报告形式: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保密专线方式上报,并同时将疫情快报以最快的形式上报同级政府。
(四)疫情快报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种类、年龄、临床表现,发病及同群禽数量和范围、生产方式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病发生原因的调查等。
(五)未经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允许,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通报或公布疫情信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禽流感疫情,否则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即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资奖励。
(七)部队、兵团、武警等有关驻区单位,在发生禽流感疫情时应及时通报乌鲁木齐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五、动物重大疫情的确认
(一)如果在市辖区内发现禽流感疑似疫情时,要及时报告自治区,请求派禽流感专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确诊。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作进一步鉴定,病料不得邮寄。
(四)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送检的病料进行病原分离和鉴定,并将结论报农业部。
六、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县区以下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类产品的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疑似禽类疫情或接到疑似禽类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禽类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类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实施消毒措施。
(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请指定的专家进行现场诊断,派人到现场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验,对疫情进行确诊。确认禽流感疑似病例的疫情后,一是对疫情做出全面分析,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二是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三是协助当地政府对疫点内禽类组织扑杀:对病禽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要全部扑杀;对于带有高致病力病毒的禽类及同群禽要全部扑杀;监督指导禽类尸体和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四是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对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周围5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禽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强制免疫。同时将疫情按本预案的规定迅速逐级上报。
(三)疫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疫区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七、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工作的程序和发生禽流感疫病时的职权
(一)发生重大禽流感疫情时,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控制建议报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
(二)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根据上报的情况,有以下职权:
1.召开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策全市疫情控制有关事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向各区、县、乡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2.安排部署全市紧急疫情控制工作,调集市属各单位及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必要时采取控制和封锁措施。
3.开展对禽流感疫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
4.调集相关的专家指导禽流感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禽流感疫病发生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检验等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待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三)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采取的措施:
1.向疫区及受威胁区调拨我市储备的紧急防疫物资、药品、疫苗等。
2.组织人员赴疫区指导禽流感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3.督促各地、各部门按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扑灭疫情。
八、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市和区、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地域。
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按上年禽类存栏的50%储备疫苗、药品和器械;
(二)资金保障
市财政根据疫情情况每年安排不低于100万元的储备资金,随用随补,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提出使用意见。
各区县根据情况也要有适当的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禽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所需资金的储备。
(三)技术保障
1.乌鲁木齐市设立中心化验室,负责我市各地禽流感疫情的技术指导工作。
2.我市支持禽类疫病有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在快速诊断方法、分子生物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禽流感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为办公室提供控制和扑灭禽流感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其诊断结果可做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2.各区、县政府组建扑灭禽流感疫情预备队。
九、其它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预案的执行。
(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本预案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一、疫点:疫点是指病禽所在圈舍及其临近圈舍或病禽活动放养场所;或其他屠宰、经营单位被病禽污染的场所。
二、疫区:疫区村为发生一只以上病禽的自然村。疫区乡为1/3以上的自然村发生疫情者。疫区县为1/3以上的乡发生疫情者。有疫情但不足以定为疫区县、乡者,为发生疫情的县、乡。疫区应限制在以疫点为中心,半径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受威胁区:是指疫区边界以外半径15--5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2:封锁
一、由所在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并在其边界树立明显的标识。
二、封锁令的发布: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当地人民政府在接到要求封锁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员、车辆、禽类及其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对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病禽及同群禽,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封锁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道路、饲养设施和用具、运载工具、圈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草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在交通要道建立临时监督检查消毒站,设专人和消毒设施,监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入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易感禽类及其产品的屠宰、交易和移动。
3.对易感禽类进行疫情普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禽类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易感禽类进行疫情监测,了解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最后一只病禽扑杀处理21天后,再未出现新的病禽,再进行一次彻底消毒,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检查,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
附件3:补偿评估
为保护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他们的经济损失,帮助他们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在扑杀处理前,对病禽(包括同群易感禽类)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由市、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的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和县区、乡镇主管领导组成。
二、评估对象:被扑杀的病禽及同群禽。
三、评估和补偿标准:按财政部财农[2001]77号文和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新财农[2003]201号)等规定补偿执行。
四、评估结果:须对被扑杀禽类按禽的品种、年龄登记造册,由养殖业主签字认可,评估小组签名,经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方为有效。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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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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