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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2018.03.0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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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规范铁路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是在铁路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等建设主体,依据招标投标法在特定场所(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成立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辖两级市场。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场所为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场所为与铁路局辖区相对应的地区铁路工程交易中心。

第四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的管理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凡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入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承发包交易。

第六条 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和运行,铁路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铁道部有关管理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承发包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市场监督管理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铁道部建设管理、政策法规、发展计划、财务、劳动和卫生司和监察局。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铁道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二)负责审批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三)审批铁路工程交易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决定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规模、发展方向、交易中止等重大事项。

(四)处理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运行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

(一)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进入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的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铁路局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设在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进入地区铁路工程交易中心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铁路局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导。

第十条 工程招投标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查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计划;

(三)按照规定的权限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调解招标投标纠纷,审核定标结果;

(四)指导招标管理人员和投标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与省、市地方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六)组建并管理评标委员会专家库;

(七)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市场交易准入

第十一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实行交易准入制,进入交易场所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铁路建设行业资质条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二)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中介服务单位;

(三)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四)工程项目质量、安全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入建设市场参加工程承发包交易,须填写进场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经铁路工程交易中心审批并办理交易许可证后,方可进场交易。

第十三条 参加交易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中介组织等单位必须承诺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四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实行开放式交易,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交易活动,不得侵犯交易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市场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交易中心)是非营利性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为铁路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各方提供服务。一、二级有形建设市场的交易中心由管理委员会授权部工程管理中心和铁路局分别组建,依法办理工商行政注册登记。

第十六条 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

(一)收集、存储和发布铁路建设工程信息、企业状况信息(包括具有铁路建设专业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中介服务单位等)、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

(二)为铁路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周到的服务,包括为承发包双方进行招标投标、签订承发包合同等交易活动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要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三)为铁道部或铁路局有关管理部门进驻中心办公,依法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的铁路新建、改建、独立枢纽等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更改项目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在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限额50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的更改项目土建工程及其他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在地区铁路工程交易中心进行。2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即使不进入交易中心也要进行招标。

鉴于更改或其他小型建设项目中的房屋、给排水、电力、道路等大部分为企业自筹自管,以及项目建设规划的属地性,铁路局可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结合局管辖地域的实际,商地方省、市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属地进入、共同管理”的方式组织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程序:

(一)申办交易许可证;

(二)建设项目入场申请;

(三)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统称招标人)资质条件。

(四)招标人申请招标;

(五)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批招标计划;

(六)发布招标信息;

(七)投标人申请投标,资格预审;

(八)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九)招标人组织召开招标会;

(十)投标单位递送投标文件;

(十一)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批评标方案;

(十二)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三)确定中标单位,报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核备;

(十四)承发包合同签订与公证;

(十五)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六)公布交易结果。

第十九条 工程交易中心的管理

(一)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是为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不得干涉与影响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行使职能。

(二)工程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并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及工作人员守则,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铁道部或铁路局审核,向国家或地方省、市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服务性收费批准手续,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并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法。

(四)铁道部工程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各地区铁路工程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评标委员会和专家库

第二十条 铁路有形建设市场承发包交易中招标投标的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为7~13人,小型建设项目为5~7人。组成人员比例:招标人代表不得多于总人数的1/3,技术、经济方面专家名额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评标委员会的技术、经济专家的确定,采取从评委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随机抽取的方式;若专家库不能提供相关专家,经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同意,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专家。

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后,须由招标人报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通过,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2~4天产生,并由招标人通知评委专家本人。评标委员会实行规避制度,评委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委专家库的组建

两级市场的评委专家库分别由铁道部和各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建,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评委专家库组成人员由铁路建设系统管理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科研、院校等单位按要求推荐或个人自荐,经工程招投标办公室审查,工程交易中心培训合格,取得部建设管理司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后,进入评委专家库。

评委专家库分技术和经济两大类,依据铁路建设工程需要设线路、桥梁、隧道、站场、四电、概预算等不同专业。

专家库管理要制定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评委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铁路建设工作实践经验;

(二)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作风正派,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敢于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

(三)具有或者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铁路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工作满8年;

(四)身体健康,胜任招标、评标、定标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委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一)评委专家权利:

1.对投标单位投标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和保留自己的看法;

2.不受任何干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决定或者推荐中标单位(中标方案);

3.对评委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按规定取得评审费用。

(二)评委专家义务:

1.根据招标人随机抽样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的监督管理与招标人的组织下,服从评标委员会统一管理,按规定参加评标定标活动。

2.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评价投标文件;

3.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4.承担失误或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委专家应按规定严格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铁道部和铁路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评委专家定期考核,对违规者或不称职者及时调整、更换、解聘。

第六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在工程交易中发生业务纠纷或争议,由工程招投标办公室负责调解。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六条 进入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在交易过程中,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违反铁路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项目的承发包;

(二)违反市场规则私下交易、场外交易;

(三)制造、发布虚假信息;

(四)泄露标底和不正当竞争;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其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操纵市场或干扰市场正常交易。

第二十七条 工程交易中心或进入市场的单位如发现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铁道部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或监察部门举报。工程交易中心要公布举报电话。

第二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不得继续从事铁路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物资、设备等采购,如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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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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